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
导读:
在现代资本社会,人们发生债务是一件十分正常的事情,有债务的产生也必定带来了债权的发生,所以说由此也有了债权人会议这一满足债权人需要的会议类型。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不仅与各国关于债权人会议的不同立法例连在一起,而且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与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机构的关系连在一起,债权人会议的定性问题直接决定着其在破产程序中的程序地位。
债权人会议的召开,以保障债权人共同利益的实现及债权人破产程序参与权的行使为目的,以方便破产程序的公正、顺利进行为必要。基于此,我国立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权归属于人民法院和会议主席(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外的债权人会议是否由会议主席召集,稍显模糊,《破产法意见》第25条用词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依据或基于法律规定、或基于法院和会议主席的职权、抑或基于清算组或一定比例的债权人的要求。
关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最低人数,有些国家的立法做了规定,如英国破产法要求债权人人数在3人以上时,3人出席即符合法定人数,债权人为2人时,2人均须出席。加拿大破产法作了类似的规定。中国立法并未明确。但从债权人会议的表决规则以人数和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多数可决来解释,应以两人以上为已足。基于出席债权人会议系债权人享有的权利而非义务,故其不出席会议时,不得强制其参加,并不得视其为放弃债权,也不得因其未出席会议而做出损害其利益的决议。
依照有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宣布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及其它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情况(破产法意见第24条)。可知,法院应当在第一次会议召开前,完成债权人资格的审查工作,因为此时债权申报的期限已经届满;且因在第一次会议上须通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法院也须在此之前完成对债务人经营和财务等情况的调查和审查工作。至于以后的会议议程则以事先确定和通知的为准,不外乎围绕会议的职权展开。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债权人会议有哪些职权的全部内容。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可以很方便的保证各个债权的切身利益,所以还是十分有必要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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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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