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权类型 > 破产债权 > 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

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3-02 19:58:00 人浏览

导读:

企业公司的风险其实是非常大的,对于公司来说,如果经营不当或者是资金断裂,那么非常容易受到破产的影响,面对破产的话受到的赔偿以及需要承受的责任也是非常大的,所以说那么它的顺序具体是怎样进行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企业公司的风险其实是非常大的,对于公司来说,如果经营不当或者是资金断裂,那么非常容易受到破产的影响,面对破产的话受到的赔偿以及需要承受的责任也是非常大的,所以说那么它的顺序具体是怎样进行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解答,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一、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破产债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这里所指的破产财产作为清偿总额的,是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剩余的所有破产财产总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指出,清算期间的职工生活费、医疗费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法律之所以作出这种清偿顺序的规定,是因为: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职工在为企业创造财富的过程中,付出了与其应得报酬相等的劳动,这应得报酬,即是职工的工资,他是职工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职工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企业破产后,拖欠的职工工资实际上是破产企业的债务,是债权之首。

  劳动保险费,是指破产企业依法应当支付的用于职工养老、就医、伤残、失业等费用,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确保职工生、老、病、残等的生活和医疗等费用的支付,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劳动保险费,实际上是剥夺职工退休、疾病、失业等的生存权利。为确保职工的基本生存权,职工的劳动保险费用和工资一样,应列入债权之首——清偿的第一步。

  

  二、破产债权申报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债权申报时间限制的规定如下: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点

  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民法上一般债权的转化形态。它具有以下特点:1.它只能以货币或者其他可以用货币清偿的方式满足;2.它只能以破产企业为对象;3.它的清偿通常不可能全部满足,而要受破产财产的限制,因而它因债务人依破产程序将自己的破产财产加以清偿而消灭。

  (二)破产债权的构成

  破产债权的构成需具备三个条件;

  1.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债权必须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破产债权的受偿顺序问题的详细解答,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公司如果需要宣告破产的话,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其中必须在破产宣告前成立债权,并且也要根据破产程序行使债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