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据和借据的区别都有哪些
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日常生活中个人之间借贷时一般情况下是会出具一份借据的。不过经常有不少人把借据和欠据给弄混了,最后给自己带来了不利的后果。那么,大家是否了解欠据和借据的区别都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1、借据证明借款关系,欠据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借据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据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3、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4、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据和欠据,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据和欠据,则是有区别的。
借据和欠据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们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据对应的法律关系是借贷关系,就是一方借钱给另一方;欠据对应的法律关系比较多,可以是欠货款、分红、投资款等各种情况,总的来说是一方拖欠另一方债务。两者完全不同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据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
欠据,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对欠据和借据的区别都有哪些的相关介绍,借据与欠据均可用来作为某种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或凭证,借据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在借款的时候一定要区分好借据和欠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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