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过高 判决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个人债务
导读:
李某向戴某借款连本带息33万元后,双方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因李某未能按期还款,戴某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迎泽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违约金45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11月21日,原告戴某(甲方)与李某(乙方)、被告王某(保证人)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载明:“因乙方前期向甲方借款连本带息33万元整(30万元本金,3万元利息),不能按期归还,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借款金额33万元整。2、借款期限5个月,即2008年12月7日至2009年5月6日止。期间分批逐步还清,月利按实际结余金额的2%计算。3、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乙方到期不能连本带息偿还甲方借款,保证人承担连本带息的还款责任。4、到期后乙方不能按时偿还,或不能全额偿还的,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每日加收借款数额的1%。保证人对此也同样承担连带违约赔偿责任……”李某支付利息3万元后便以多种借口推脱不再偿还。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借款本金33万元当中有3万元系利息,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此3万元利息不得计入本金再计算复利。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违反了有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主张的超出4倍利率部分利息不予支持。本案系民间借贷,原告的实际损失也就是利息损失,因法院以法律允许的4倍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原告的利益,所以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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