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欠下巨额债务 男方诉请离婚获准
导读:
王先生与林女士与1999年登记结婚,一年后双方育有一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因妻子林女士在外借下巨额钱款,逐渐产生矛盾。
王先生诉称,自女儿出生后,妻子林女士经常为琐事无故与其争吵。近年来,妻子迷恋上了赌博。2008年初,妻子在澳门借款人民币近200万元赌博,全部输掉。为偿还赌债,妻子将二套房产抵押给他人借款210万元,用于偿还赌债。为此,夫妻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王先生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理解与尊重,但林女士无视家庭的重要性,置亲情于不顾,迷恋于赌博,夫妻感情荡然无存,因此要求离婚。同时,王先生提出离婚后女儿随自己生活。
面对丈夫的指责,林女士认为,双方之间现确无夫妻感情,因此同意离婚。但林女士辩称其没有输掉200万元,借款的210万元是多年来累积下来的借款,而借款目的是为了购置房产及购买股票。另外林女士要求离婚后女儿随自己共同生活。嘉定法院经审理查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分别位于铜川路、宜山路、虹梅路的房屋三套以及三套房屋中的家电和部分股票等等。
对于离婚双方均表示同意,但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王先生认为目前210余万元债务中除2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外,其余的债务均系林女士因赌博欠下的个人债务;林女士否认了王先生的主张,认为投资房产和股票的资金倘若仅靠夫妻二人的收入是不可能达到的,210余万元债务是投资房产和股票欠下的债务。同时,林女士否认自己在澳门豪赌,并申请证人到庭作证证明其无赌博嗜好,在澳门期间也没有豪赌。
嘉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对解除婚姻的态度意见一致,法院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对女儿的抚养条件相当,考虑到随着女儿的生理成长,被告作为母亲抚养女儿更加有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故法院确定离婚后双方所生之女随被告林女士共同生活,并酌情确定被告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50元。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铜川路房产归原告王先生所有,宜山路房产、虹梅路房产归被告林女士所有;共同债务260余万元由林女士负担,原告王先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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