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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冬季取暖费物业合同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7 05:37:34 人浏览

导读:

本文讲的是物业合同纠纷的问题。半夏时节,各居民小区物业站开始购进冬季供暖用煤。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各物业管理部门开始竭力清收业主拖欠的冬季取暖费。因冬季取暖费而发生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在这一时期呈激增状态。...谈冬季取暖费物业合同纠纷半夏时节,各居
本文讲的是物业合同纠纷的问题。半夏时节,各居民小区物业站开始购进冬季供暖用煤。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各物业管理部门开始竭力清收业主拖欠的冬季取暖费。因冬季取暖费而发生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在这一时期呈激增状态。
谈冬季取暖费物业合同纠纷
半夏时节,各居民小区物业站开始购进冬季供暖用煤。在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各物业管理部门开始竭力清收业主拖欠的冬季取暖费。因冬季取暖费而发生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在这一时期呈激增状态。
业主拖欠冬季取暖费问题一直以来比较突出,许多业主对物业供暖不达标提出强烈的抗议,并且以拒不交纳取暖费为对抗的手段,致使业主、物业管理人之间发生诉讼纠纷。在此类物业合同纠纷中,虽然物业供暖不达标,大多数业主却未能良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多数业主成为被告后“哑巴吃黄连,有口也难言”,最后的结果还是不得不全额交付取暖费并承担败诉后的诉讼费给付义务。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天津市集中供热管理规定》,在供热期内,住户居室温度应达到18℃(±2℃)标准,安装供热设施的方厅的温度应达到16℃(±2℃)标准。在居室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时,供热经营单位接到用户报告后的24小时内,应查清原因,并予解决。当供热系统发生故障影响供热时,供热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昼夜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并及时通知用户。当供热设施发生漏水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影响系统供热的故障时,供热经营单位必须紧急抢修,用热居民家中无人时,供热经营单位可在当地公安、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配合下入户,采取必要措施紧急抢修。
律师提示:
业主与物业供暖部门在供暖问题上,实际是一种合同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各有权利、负担义务。在供暖合同履行过程中,作为弱势的业主一方必须注意取得相关的履行证据,这包括:取暖费缴费单据、测温单、维修单等。尤其是测温单,它是取暖费物业合同纠纷中的重要证据,是业主维权的工具。通常,在供暖期发现温度不达标时,业主需立即通知物业部门采取措施并到场测温,测温单应双签字确认。当物业部门拒不测温时,业主应当采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与物业部门进行交涉的事实,进一步将相关情况向当地政府房地产管理局下属的“供热办”投诉。在上述过程中,业主应积极取得书面的、或者是视听资料之类的证据,必要时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对室内温度采取律师见证,形成第一手资料,做好诉讼准备。
笔者曾遇类似一案,业主手中掌握了物业方履行供暖合同违约的前述大量证据。因民事诉讼注重证据,该案中,人民法院最终非但未支持物业方请求给付取暖费诉求,相反支持了业主反诉物业赔偿的诉求。
律师特别提示业主:未雨绸缪能够保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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