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借资金是什么意思
导读:
拆借资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了填补临时的资金缺口而向其他机构进行借贷的活动。拆借资金一般都发生在金融机构之间,具有临时性质,实际上企业之间也可以进行拆解资金的活动,只要经过公司股东大会的同意,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即可。
资金拆借又称资金拆放,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为调节临时资金余缺而进行的短期资金借贷活动,拆借数量利率和期限,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由拆借双方协商议定各银行吸收的存款数量和来源不同,所发放的贷款对象和用途不同,致使其资金在见上帝区间数量上存在差异,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现实可能,调剂资金余缺充分有效使用资金,这是银行间资金拆借的客观需要。
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并非全部无效,比如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其他公司或企业的情形是有效的。
(一)企业的内部拆借行为有效的情形。
1、根据《公司法》规定有效的情形。尽管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应该统一由银行办理,但是根据《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民间借贷或者企业借贷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仍然可以是有效的。
2、依据税收征管政策有效的情形。在税收征管方而,税收征管机关也变相承认了企业拆借合同的效力。根据国税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结构贷款的利息、支出,纳税人经批准的集资利润支出,按小超过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水平范围内的部分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企业内部资金拆借无效的情形。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大型的集团公司内部违法拆借行为和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拆借合同中。比如名义为买卖债权,实际上并未进行债权买卖而只是资金拆借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也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依据银行法的相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
(一)资金拆借合同的主体仅限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参与。严禁金融机构以拆借名义给非金融机构及个人融资和贷款。
(二)参加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合同内容包括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拆出方对拆入方的清偿能力、资金用途等应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必须拒绝拆出资金,拆入方应如实向拆出方提供有关情况。
(三)金融机构用于拆出的资金只限于交足准备金,留足5%的备付金,归还人民银行到期贷款之后的闲置资金。严禁占用联行资金和人民银行合同工款进行拆借。拆入资金只能用于票据清算、联行汇差头寸不足和先支后收等临时性资金周转的需要。严禁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投资和购买有价证券、经营或炒买炒卖房地产及向企业投资参股。
(四)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清偿能力,严格控制拆入资金的数量。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同期各项存款余额的5%,城市信用社拆入资金余额与其自有资本金的比例不得超过2:1,其他金额机构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本金。
(五)资金拆借利息和资金市场的服务费,一律采用转帐结算,不得收取资金。在利息和服务费之外,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手续费”、“回扣”和“好处费”。
(六)关于拆借期限的确定,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根据人行《同业拆借管理办法》规定同业拆借的期限在符合以下规定的前提下,由交易双方自行商定:
1、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中资商业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1年;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3、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拆入资金的最长期限为7天;
4、金融机构拆出资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对手方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拆入资金最长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市场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调整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最长期限
(七)关于拆借利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作为资金拆借价格的拆借利率,随行就市,自由浮动,受价格规律支配,由拆借双方根据市场资金供求情况议定。由于市场资金供求变化莫测,因此,拆借利率变化也比较大,几乎每天甚至每小时都有变化,是短期金融市场最敏感的利率,也是中央银行观察市场货币供应状况的重要政策指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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