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债权债务 > 债务类型 > 金融债务 > 贷款债务 > 民间信贷阳光化破题

民间信贷阳光化破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4-06 06:24:42 人浏览

导读:

民间信贷阳光化破题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将能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日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对此
民间信贷阳光化破题

个人和企业经过批准,将能合法从事放贷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刘萍日前透露,由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一旦条例通过就意味着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垄断地位被打破,“民间借贷阳光化”在国家立法层面得到确认。对此,《市场报》记者近日在中国民间信贷市场最活跃的浙江省进行了相关调查。   

《放贷人条例》草案提交到国务院的消息正在市场嗅觉灵敏的“浙商圈”中传播,一位记者熟悉的“放贷人”打来电话求证:“我太高兴了 !我们这个行当终于能见阳光了。有了法律的保障,今后就可以大展身手了。”

  经济的“灰色助推器”

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省靠着来自田野、出自草根的民营经济,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这其中,一直潜伏“水下”的民间信贷起到了巨大的助推作用。一位大型民营企业集团的董事长告诉《市场报》记者,从他白手起家开始,到发展成长,民间借贷始终是他资金库中的重要源流。

浙江省发改委副主任刘亭对记者表示,“十五”期间浙江省民间投资数额为13251亿元,年均增长率超过全社会增长率,达到32%,占全社会增长投资的55%,这意味每投资100元,其中55元是由民间投资提供的。

同时,400多万在外创业人员,上万亿元对省外、境外的投资,使浙江成为国内最大的资本输出地,成了名副其实的“资本蓄水池”。而民间信贷则将蓄水池变成了助推器,成为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然而,自去年下半年以来,浙江企业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资金链危机”,从个别企业开始,很快就蔓延到整个行业,直至行业龙头企业,无不处于风雨飘摇之境。

“浙江全省200多万家民企处境微妙,大量中小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一份由浙江省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外经贸厅、省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共同完成的《当前中小企业生存环境亟待改善》的调查报告如此表示。据了解,一些企业因为资金枯竭被逼到墙角,甚至靠借高利贷饮鸩止渴。

“不是缺钱,而是成本太高!”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说,现在企业所说的融资难指的不仅是融不到资,更主要的是融资成本过高。企业就等于是背着贷款在给银行打工。

据了解,由于信贷资源稀缺,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利率也随之高涨,不少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普遍上浮30%—40%,甚至80%。如果是担保贷款,还要加上担保机构2%—3%的担保费率。比如,渣打银行2008年7月在杭州推出中小企业无抵押小额贷款,不需要任何抵押物,中小企业最高能获得100万元的贷款。但这项贷款业务每年的利率高达18%—20%。

如此一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如果企业毛利不能超过30%的话,即使银行放贷,也会连融资成本都消化不了,结果还是只能慢慢等死。

然而,一边是中小企业融不到资金,难觅生路,另一边却是数千亿元民间资本静待深闺,甚至需要通过非法途径找出路。

浙江民间借贷、拆借业务一向活跃,一些从事非法金融业务的“地下钱庄”,因而有了开展业务的空间。事实上,细心的人士只需看看浙江各地的都市类报纸,就会发现很多报纸每天都有接近两个版面的“金融担保公司”关于“贷款”业务的广告。而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台州、义乌等地,民间借贷更是司空见惯。

一项针对民间借贷的调查显示,目前温州企业运营资金构成中,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民间融资的比例,已从2006年的60∶24∶16,转变为54∶18∶28。在被调查的企业中,有一半以上企业曾有过民间融资行为。

“灰色链条”代价沉重

据浙江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盛益军介绍,由于缺乏专业的统计,目前浙江民间资本的具体规模很难掌握,据估测应在1500亿—2000亿元之间,其中温州约有400亿—500亿元,宁波约400亿元。 

然而,近年来,由于“地下钱庄”引发了多起影响恶劣的社会事件,故广受诟病。2008年6月,浙江省银监局的一份调研报告公布了因资金问题而倒下的中小企业的“死亡名单”。名单显示,在台州市15例因经营失败企业主逃逸的案例中,多数涉及民间借贷。

这些民间借贷纠纷,绝大部分涉及浙江商人们赖以发展的两个金融工具——高利贷和担保圈。据记者调查,民间贷款月息高的有达月息15%的,换算成年利率就是180%,而现行的商业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多。

以血缘、亲缘和朋友圈为纽带结成的融资担保网络,一直是浙商的商业文化传统。“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连环担保圈盘根错节,把无数企业的资金链环环相扣地拴在一起。如10月份出事的中港集团是6月份出事的义乌金乌集团的隐性债务人。其作为金乌集团的几个最主要担保方之一,向金融机构担保了金乌集团的贷款。在金乌资金链断裂、老板张政建逃往海外后,中港集团扛不住巨大的还贷压力,最终引发老板丁庆平的出逃。

“这就好比我的引爆导火线装在你身上,你的导火线装在我身上,大家的导火线绑在一起。”一位经历了多起企业资金链断裂的银行信贷部门人士评论说。

然而,一直以来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但由于民间借贷也存在交易隐蔽、监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确定、风险不易监控,此外还极易滋生非法融资、洗钱犯罪等问题。所以近年来,浙江省一直在不断致力于解决民间借贷“阳光化”问题。“条例的出台实际上就针对地下钱庄,规范引导符合条件的钱庄为中小企业服务,而不是打压。”对浙江民间金融颇有研究的浙江财经大学单教授对记者说。

据了解,新提交的《放贷人条例》草案中规定,个人放贷,利率基本市场化,只要遵循“最高利率不能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原则即可。业内人士均认为,相对于地下钱庄动辄10%的月息 ,个人信贷不到其1/4,一旦普及化、规模化,游离于灰色地带的民间高利贷,也就没有了生存空间。

  《贷款人条例》剑指垄断

记者在采访中特别了解到,金融危机的蔓延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目前浙江民间的借贷交易。事实上,拥有特殊身份的民间借贷者是对金融形势最为敏感的一个群体,他们的机敏程度甚至超过了银行。在这轮金融危机来袭的时候,最早有所反应的就是民间借贷者,他们对外放贷戛然而止,并且到企业堵门催债,尽管在那些不正规的合同上他们的债务可能还没有到期。很多当地企业本来只是遭遇一点小的资金链紧张,这往往刺激民间借贷立刻收紧,最终导致企业真的出现资金链断裂。因资金链断裂倒闭的企业越多,民间资本就越发不敢放贷;民间惜贷越严重就更勒紧了企业的资金链,如此往复,曾经是企业救命稻草的民间资金反而成了勒死企业的锁链。

“正是由于民间借贷的尴尬身份使得它会如此变幻无常,使不少企业成也民贷败也民贷。”一位长期观察当地民间借贷的政府官员这样感叹。

一方面是急等钱过冬的中小企业被拦在银行高门槛外,一方面是民间借贷尽管资金充足却步履维艰,问题丛生。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央行将着力推出《放贷人条例》,希望通过条例使得民间资本浮出水面,产生积极效应。

“中国信贷市场是被银行垄断的,《条例》的出台就是打破垄断,使一批符合条件放贷人注册放贷,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创办过中国首家私人钱庄的温州民间金融家方培林表示。

■专家观点

  杜晓山:为民间资本打开一扇窗

《放贷人条例》草案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这意味着离条例出台更近了一步。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小额信贷之父”杜晓山接受《市场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在当前金融危机的环境下,《放贷人条例》出台提速,既有普遍意义,又有特殊意义。

杜晓山表示,从普遍意义来讲,对民间金融历来看法不一。从此次推《放贷人条例》来看,表明立法者希望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这是值得肯定的。从特殊意义来讲,对于缓解目前小企业和个人贷款难的问题会起到积极作用。扩大内需十项措施本质上都是资金措施。《放贷人条例》与其一脉相承,就是增加投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4万亿投资中只有1万多亿是国家财政,其余要依靠社会资本等各类资本。《放贷人条例》为民间资本进入打开了一扇窗”。

眼下有一种观点认为,金融危机是因为国外监管不力造成的,说明信贷的风险很大,对小企业等弱势群体和机构贷款尤其要注意控制风险。但杜晓山并不认同,他表示,给小企业贷款只要争取做到信息对称,就可以相对正确地做出判断,保证其现金流是可以还贷的。据介绍,国内12家银行开展针对小企业的无抵押贷款,坏账率不到1%。杜晓山很认同包头商业银行提出的一个理念,即“没有不还款的客户,只有做不好的银行”。

杜晓山告诉记者,放贷业务的门槛在1000万元以上,比他预想的要高些。不过,他认为,如果门槛过低,可能鱼龙混杂,给监管带来难度。立法者把门槛设的稍高,大概就是从这个角度考虑。可以待条件成熟,再调低门槛。

  郭田勇:两大监管难题待破解

对于央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中央财经大学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教授认为,这将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并将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民间资本。不过,如何防范利用该条例进行非法集资,如何对个人放贷规模实施有效监管等问题值得进一步关注。

郭田勇教授表示,目前民间资本借贷利率较高,部分年利率达到30%至40%,而《放贷人条例》为民间借贷利率规定了“不高于现行利率4倍”的上限,这就有利于控制企业的借贷风险。此外,尽管《条例》通过后,民间资本将在多大程度上被激活尚有待观察,但可以肯定的是,曾经隐蔽而偷偷摸摸、完全不被国家承认的民间借贷将变成阳光下的行为,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激活民间资本。

郭教授同时指出了监管部门应注意的问题。据悉,为防范风险,央行将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设定在千万元以上。同时要求“只贷不存”,必须以自有资金来开展放贷业务。对此,郭教授认为:这一条款有可能被规避。放贷和借贷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如果一个企业同时向很多放贷人借款,把借到的钱用于继续放贷,就等于是吸收存款进行放贷,带有地下钱庄和非法集资性质,其中的风险需要关注。此外,民间借贷的规模大、不确定性大,而其引发的横向带动大规模资金流动,会增加货币供应量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将给央行的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增加难度。(记者 胡雪良 张子瑞 张牧涵)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