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提高 不能办理转按揭
导读:
今后,郑州市购买二手房的市民不能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昨天,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此下发了《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解读一]二手房不能办理公积金转按揭
《通知》明确规定,转按揭业务只针对购买商品房并取得房产证的借款人,暂不受理购买二手房的转按揭业务。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商品房原商业贷款,如果两年内出现连续2期逾期还款或累计超过4期逾期还款的,该中心不再受理其转按揭业务。
同时,取消了最高贷款额30万元的限制条件,规定办理转按揭业务贷款的比例执行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规定,同时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余额。
[解读二]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比例提高10%
以往规定,对二手房提供公积金贷款的比例为不超过成交价的60%,并且不超过抵押房产评估价的60%。如果买的二手房在144平方米以上,只能提供50%的贷款。
此次《通知》放宽了贷款比例:购房面积小于144平方米(含)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成交价的70%,并且同时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70%;大于144平方米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成交价的60%,并且同时不超过房屋评估价的60%。
在贷款年限上,二手房与新房一样,房龄加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但二手房贷款年限仍然有一定限制。如,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加在一起,不能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延长5年);二手房房龄超过15年的,房龄加贷款期限不能超过30年。
[解读三]限价房也可用公积金贷款
《通知》还规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购房合同中注明是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的,成套及非成套住宅都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单位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及政府列入旧城改造计划的住房改造项目,在所建房屋主体封顶后,可以受理购房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但贷款申请人所在单位必须为贷款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或以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房产作为抵押。此外,在省内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郑州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须缴至申请前一个月。
[解读四]贷款人离婚的需带相关证明
按照规定,贷款申请人的配偶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其所在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要提供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本人未贷款证明,或其单位出具的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证明。
贷款申请人婚姻状况为离异的,要提供离婚证。由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提供“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并提供原配偶的身份证号码或相关证明。
公积金“转按揭”之解释
2005年11月,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转按揭贷款(简称“转按揭”),是指已经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由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换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这样,对于原来商业贷款余额大、还款剩余期限长的购房者,办理公积金转贷就比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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