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管理 > 医院管理 > 生产病历保存期限

生产病历保存期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7 16:55:18 人浏览

导读:

病例分为很多种,看病时、开药、住院、手术等都是严格通过医嘱进行的,病例是十分重要的证据,如果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出具,且不得随意更改病例。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有关生产病历保存期限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了解。

  病例分为很多种,看病时、开药、住院、手术等都是严格通过医嘱进行的,病例是十分重要的证据,如果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出具,且不得随意更改病例。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有关生产病历保存期限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了解。

  一、生产病历保存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病历分为三种:

  1、住院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0年,遗失或损坏均为院方责任;

  2、在医院建立档案的门诊病历,医院保管时间不得少于15 年;

  3、由患者保存的门诊病历,包括化验单、检查单、挂号票根等,这些患者一定要妥善保管。

 

  二、病例是谁保存

  患者病历是由院方保存。

  按我国法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住院病历的管理有法律规定,应当在医院保管,并提供查阅服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由医疗机构管理,12条规定患者极其代理人或死亡患者的近亲属及代理人有权查询。

  三、医院改病历犯法吗

  1、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3)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4)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5)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6)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7)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8)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9)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11)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 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12)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生产病历保存期限的相关内容,从小编整理的内容可以看出,最长的病例保管期限是十五年,如果篡改病例可能会吊销执业资格,可见我国对于病历的规定是很严格的,因为涉及患者的健康权、生命权,不能轻视。如果您有任何疑问都可咨询本网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