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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26 16:39:19 人浏览

导读:

我们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不是没有原因的,有些医护人员缺乏专业服务意识,甚至在执业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但是要构成医疗过程,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标准,那么医疗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我们说医患关系日趋紧张,不是没有原因的,有些医护人员缺乏专业服务意识,甚至在执业过程中疏忽大意,造成患者的损害后果,但是要构成医疗过程,在法律上有一定的标准,那么医疗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错误的医疗行为。

  2、造成患者损害后果。

  损害后果是指错误的医疗行为给患者造成的不利益事实。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利益事实通常是人身伤害(包括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结合对侵权行为法理论、《民法通则》、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对医疗行为的特点、患者权利等考察,可以认为,医疗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 实质上是对患者人身权的侵害,不只是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还有亲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隐私权等受到的侵害,如此才符合《民法通则》中“人身”的真正含义。

  3、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

  4、加害人的主观过错。

  医疗损害不以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是否属于过失为其要件,故意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同样可以构成医疗损害,如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私愤、牟取非法利益等心态,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形。

  由此可见,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四要件”说,即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但两者所不同的,一是前者的侵权行为方式具有医疗行为的特定性。二是受害人须是患者身份的特定性。实质上,医疗损害就是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

  二、医疗过错的责任有多大

  1、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5、故确定赔偿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大小来划分:

  (1)医疗机构负全部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0%。

  (2)负主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60%-90%。

  (3)负次要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40%。

  (4)负轻微责任的,应承担全部损失的10%。

  三、医疗过错鉴定流程

  1、医疗过错鉴定的申请

  医患双方均可申请医疗过错鉴定,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由于医疗机构有过错时,才承担与过错程序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举证责任由患方来承担。在发生医疗纠纷时,患方如果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过错鉴定往往由患方提出申请。

  2、鉴定材料的质证

  患方提出医疗过错鉴定后,要向法院提交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的鉴定材料;医疗机构也可以提出证据证明医疗机构无过错。材料提交法院后,法院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双方来质证。质证时,双方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表示有无异议,至于其证明力无需辩论。

  3、鉴定机构的选择

  法院将材料移交技术科后,技术科会确定一个时间由医患双方共同挑选一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如果医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抽签、摇号的方式来决定鉴定机构。

  4、鉴定前的听证

  法院技术科选定鉴定机构后,会将鉴定材料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到鉴定材料后通过审查决定是否受理。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后,在鉴定前会组织医患双方听证会,由医患双方提交材料陈述各自意见。

  5、鉴定材料的补充

  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如果认为双方所提交的材料有所遗漏的,可以通知法院要求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要的补充材料。法院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补充材料,然后经质证后的材料移交技术科,由技术科移送鉴定机构。

  6、鉴定结果的出具

  鉴定机构根据医患双方所提交的材料和陈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然后出具司法鉴定书载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医疗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医疗过错的构成要件,包括说医护人员有错误的医疗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后果,错误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加害人的主观过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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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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