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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不成可“一裁终局”赣州全国首创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00:01:3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提示2009年9月10日,赣州市在全国首创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赣州市不少市民奔走相告:“医患纠纷也可以仲裁了。”“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是在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制上的突破。”1月27日,赣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许长湖告诉记者,“如果按照以前的调解机

核心提示

  2009年9月10日,赣州市在全国首创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赣州市不少市民奔走相告:“医患纠纷也可以仲裁了。”

  “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是在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制上的突破。”1月27日,赣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许长湖告诉记者,“如果按照以前的调解机制,结束调解的当事人可以反悔,而仲裁具有法律效力,同时拥有‘一裁终局’的优势。”

谢远平(左)给司法局送锦旗表感谢之情

  赣州裁决全国首例医患纠纷仲裁案

  2009年8月30日,谢远平的爱人邱某因头痛入住赣州市某医院,被诊断为动脉血瘤。9月4日下午4时许,医院为其做手术,3个多小时后,医生宣布“手术非常成功”。

  20个小时之后,一位年轻的医生在检查时拔掉了身上的“导管”,这时意外发生了。“管子一拔出来,妻子大叫了一声后昏迷不醒。”谢远平回忆道,过了几十分钟,主治医生才赶到现场,邱某最终于9月7日死亡。

  “这是医院的责任。”谢远平说,处理完后事,他找医院协商多次,但医院称属“医疗意外,不应担责”,双方僵持不下。2009年9月底,谢远平拿着一叠材料迈进了赣州市司法局的大门。随后,医患双方向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办公室申请调解,但调解未达成一致。

  2009年12月25日,赣州医患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此案,最终裁定医院方向患方赔付人民币25万元。

  今年1月中旬,谢远平拿到了赔偿金。为了表示感谢,谢远平给司法局送去了面大锦旗。据了解,该案是全国第一起经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的医患纠纷案件。

  那么,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到底是什么样的机制呢?

  医患纠纷只调不结责任划分不明确

  1月27日,赣州市司法局一负责人在接受新法制报记者采访时说,2008年,江西省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在省司法厅正式成立,其最大的好处是引入第三方“司法调处”,给医患双方交流搭建了一个平台,缓解了日益突出的医患纠纷,但实施近半年来,也出现了调解成功后当事人又反悔的情况。在现实中,尤其是有些医院接受调解后又不认账,这导致一些家属对此不太信任。

  “之前,大量的纠纷是因双方的立场和诉求难以找到平衡点;而且调解下来的医患纠纷只要双方息事宁人就可以了,对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划分却不是很明确。”许长湖说。

  赣州市卫生局局长陈仪珍也认为,传统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存在诸多弊端,一般医疗纠纷发生后,多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介入调解,但因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患方认为其必定会“胳膊肘朝里拐”,有失公允;而对于走诉讼途径解决医疗纠纷,其缺点是时间太长,一件医疗纠纷诉讼案子需通过一审、二审,费时又费力。

  虽然有了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但因当事人的反悔,医闹现象并没得到根治。“可否把仲裁引进到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呢?”2009年上半年,许长湖开始思索这一问题,此后,赣州市司法局开会探讨这一可能性。

  许长湖说,要解决这个问题,惟一的办法是开辟新渠道,建立新机制,把医患纠纷引导到中立、公正、依法处理的轨道上来,让医患纠纷处理在阳光下进行。

  首创医患纠纷“一裁终局”

  不久,赣州市司法局形成了一个具体方案——《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并递交给了赣州市委。

  9月10日,赣州市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办公室成立,正式启动并受理中心城区医院医患纠纷的专业调解仲裁工作。

  新机制的最大亮点是,当事人可以先到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选择调解,调解不成可以选择仲裁,但选择了仲裁就不得再选择起诉等其他方式,因为仲裁具有“一裁终局”的优势,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依法仲裁的医患纠纷,就无需法院再受理了。

  许长湖说,根据新规定,调解不成,医患双方签订仲裁协议以后,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目前,仲裁委员会有400多个仲裁员供双方选择,包括医疗、法律专家等,医患双方各选一个医疗专家,然后双方共同选一个法律专家作为首席仲裁员,如果共同选不出,就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个首席仲裁员。

  “仲裁庭会对案件进行审核调查,庭审指证,首先申请方提出诉求,然后双方相互指证。事故原因弄清后,仲裁庭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如有一方不同意,那么,就由仲裁合议庭讨论,提出裁决意见,制定裁决书。经过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查,盖章后,仲裁决定书就生效,一裁定音。”许长湖说,“仲裁在责任划分上更明确了。”

  赣州市司法局一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现实中,一些当事人之所以选择“医闹”而不上法院就是因为到法院起诉耗时又费力,“在新机制下,仲裁员当庭就会给出仲裁结果,并让当事人签字”,可谓是快捷方便。只有在一方拒绝履行时才让法院强制执行。

  “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的调处机制是一种补充,是一种完善,也是一种进步。它必将更有效、更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1月27日,赣州市卫生局党组书记、局长陈仪珍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许长湖坦言,该机制全国首创,是新生事物,不少人还不太了解,有些群众有思想顾虑,“目前,选择仲裁的案件还很少”。

  新机制百姓欢迎医院却不情愿

  “在调查纠纷案件时,促裁庭会寻求与纠纷案中所涉医院无瓜葛的医法两块专业人才组成工作组。若查明了是医院有责任,那么法律专家会迅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算出赔偿金额。医院若不执行,法院可强制执行,为此许多医院不愿走进仲裁庭。然而,仲裁新机制能方便、快捷、公平、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已受到了百姓的欢迎。”许长湖说。

  无独有偶,今年1月,赣州孕妇谢某在赣州市人民医院生完小孩后出现意外,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认为死者谢某生小孩死亡是医院未积极抢救造成的,且要求医院负全责。而医院明确告诉对方:患者的死亡是因疾病而导致,医院在诊治过程中严格按照医疗原则进行了处理。医患双方因此僵持不下。

  为此,死者家属向赣州市医患纠纷调解专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然而,赣州市人民医院却拒绝在仲裁协议书上签字。1月21日,赣州市人民医院医务科一负责人证实,当时医院确实没在仲裁协议书上签字。

  为什么不肯签字?赣州市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仲裁委员表示,很有可能是因为医院心虚,不敢面对新机制下的公平公正。

  赣州市卫生局一负责人也表示,“第一起医患纠纷仲裁案裁决后,医院赔偿的数额偏高,一些医院也有些担心,这可能也是医院不想走仲裁途径的原因。”[page]

  “不打官司却胜于打官司”

  2月1日,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朝勇表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法律框架内,用仲裁的办法来解决医患纠纷,使医患纠纷调解纳入法律的轨道,这无疑也是一大进步,且这种机制是建立在原有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制上的改革和完善,是地方政府面对新问题在解决方式、手段上的创新。

  南昌大学医学院李国辉教授认为,医疗纠纷之所以难以解决,甚至愈演愈烈,关键是医患双方缺少一条调处纠纷的合理渠道,而医患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生命力则在于独立和公正,既能改变医院“捂盖子”的现象,又能迅速查清事件的原因和真相,更重要的是这种机制具备法律效力,“百姓不打官司却胜于打官司,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种新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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