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
导读:
医学研究本来是一件很严谨的事情,但是生活中有些人为了治病相信一些压根没有医师执业证的江湖术士开的药方,导致有些病人因为没有救治及时而送命,这种行为属于非法行医,那么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罪有什么区别?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犯罪对象是生命健康安全正遭受病魔侵害的病人。所以,倘若救治措施不能客观上起到控制病情发展的作用,则必然由于病情发展而引起人体健康的更大损害,直至导致伤残、功能障碍和死亡结果。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2)因严重不负责任行为导致病人严重损害身体健康或死亡的结果;
(3)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与病员重伤、死亡之间必须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违章医疗行为的医务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主观上对病人伤亡存在重大业务过失。
(1)对生效的法院判决,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2年内提出申诉。
(2)二年为不变期间,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计算。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6)对生效的调解书,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
(7)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
(8)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
非法行医罪的主体是不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人,而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
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对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而医疗事故罪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
非法行医罪侵犯了医疗管理秩序和病员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而医疗事故罪侵犯了病人的健康和生命的权利与医疗单位正常的管理活动。
非法行医罪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只能是积极的作为。
医疗事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工作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客观表现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法行为。
此外,非法行医罪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后果的原因既可以表现为责任过失,也可以是技术过失,而医疗事故罪则仅限于责任过失,技术过失不构成犯罪。
非法行医罪法定最高刑可以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医疗事故罪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并未规定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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