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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8 02:46:21 人浏览

导读:

其中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各类医院,也包括卫生防疫站...

  医疗事故罪,是发生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的一项刑事罪名。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否构成该罪,我们通常从它的四要件来判断。那么,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马上在下文为你做详细说明。快来了解下吧。

  按照条例第3条规定的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其中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主要是各级各类医院,也包括卫生防疫站、保健站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医务人员是指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并且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护理人员和其他技术人员。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这说明不但对责任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并且要求事故是发生在主体合法的医疗活动中。例如某医院的一名护士丁某星期日在家休息,其邻居王某因感冒带着自己在药店购买的注射药液和一次性注射器到丁某家,请丁为其注射。结果丁在注射时不慎将针头折断在王某体内,后经手术才取出。在这个案例中,虽然主体是医务人员,但治疗不是发生在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因此不属于医疗事故。

  (2)主体行为的违法性。

  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就是主体行为的违法,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我国目前已经颁布实施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办法》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如《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准则,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违法行为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作为是指主体以积极的行为去实施法律规所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主体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都是因为主体的作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有以不作为形式表现的,比如医务人员应当履行救死扶伤的法定义务,如果急诊室的值班医生在遇有危重患者时拒绝进行抢救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这就是一种情节比较恶劣的不作为形式。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发生医疗事故,其后果就是主体的违法行为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医务人员对于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这—后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的心理态度。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如果是医务人员不能预见的情况,比如医疗意外,则不构成过失。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产生这种后果的心理态度。例如某医院外科病房护士,在给患者打针时,误将应注射给患者甲的青霉素注射给了患者乙,而患者乙从未注射过青霉素,结果导致乙发生过敏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护士在注射青霉素前没有按规定核对患者的姓名和床号,注射时她应当预见到可能会打错针以致发生严重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以致产生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该护士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使患者产生不良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不良后果的心理态度。所举的关于一名护土应患者要求未做皮试而直接注射青霉素,以致患者死亡的案例中,该护士对患者死亡这一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失和故意是相对的,如果是医务人员的主观故意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结果,那么就不是医疗事故了,而是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另外过失行为要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如果仅仅有过失,尚未造成对患者的人身损害,还不构成医疗事故。所以是否有人身损害的后果,也是判断是否是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至关重要的标准。关于人身损害的程度,条例并未做明确的限定,按照条例第4条的规定,应包括患者死亡、重度残疾、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其他明显人身损害后果的。

  (4)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是判定医疗争议是否是属于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仅有过失行为,未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或者仅存在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都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只有查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和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的判定,还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确定和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问题。在一般的医疗案件中,这种因果关系并不难判断,例如外科医生在为患者做手术时,因为粗心大意将手术用的纱布遗忘在患者的腹腔内,导致患者腹腔感染出现腹膜炎,这属于简单的一因一果关系。但是在许多案件中,由于患者病情的复杂性、体质的差异性和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以及其他一些人为的原因,事故的发生多属于多因一果,要查明事故的因果关系就需要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确定主体的责任程度。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法律解答。根据上文可知,医疗事故罪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人员,该主体的主观虽然为过失但具有主观违法性。另外,如果该主体的主观是故意,行为人则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你对认定医疗事故还有其他疑问,你可以咨询我们法律快车,我们将结合你的实际情况提供相应地法律服务。

责任编辑:小白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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