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联系
导读:
医疗事故侵权近些年是数量比较多的纠纷之一,很多人在遇到医疗事故后会及时进行维权。在我国医疗事故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那么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联系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1、缔约过失责任。指当事人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使它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或者因当事人违反对他人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使他方当事人受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
2、违约责任。指当事人双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医疗合同 中主要是医院(债务人)没有按约定或规定履行义务,如没有及时抢救患者或耽误治疗时间(迟延履行)、没有按约定或诊疗常规医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诊治过程中由于过失而致医疗事故发生(加害给付)等。
3、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后合同义务是随着合同 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的附随义务。
4、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23~25条规定,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在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的生命,医护人员按照医疗操作规范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
2、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护人员在给病人提供血源时,按照供血的有关规定进行查验,输血操作无误码,而输血后病人仍出现不良后果。
3、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4、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当事人或是当事人的家属遭遇医疗事故之后应当及时在法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联系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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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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