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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母亲剖腹产下脑瘫儿一审判医院赔偿62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04:22:07 人浏览

导读:

身患癌症的母亲坚持要将孩子生下,经医院剖腹产出一子。不幸的是,出生才半个月的婴儿被诊断为脑瘫早期。2004年4月,家人将进行剖腹产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索要各种经济损失500万元。近日,根据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沙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脑瘫儿62万余元。

患癌症的母亲坚持要将孩子生下,经医院剖腹产出一子。不幸的是,出生才半个月的婴儿被诊断为脑瘫早期。

2004年4月,家人将进行剖腹产手术的医院告上法院,索要各种经济损失500万元。近日,根据辽宁省医学会的鉴定,河口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赔偿脑瘫儿62万余元。

2002年,马上就要做母亲的朱某被确诊为晚期妊娠期乳腺癌,但朱某还是决定将孩子生下来。朱某入住的医院考虑到在朱某妊娠期为其做化疗的话,将对胎儿有致命性影响。为了保住母子,该医院在朱某怀孕33周的时候,为她进行了剖腹产手术。

然而,孩子出生后却被诊断为脑瘫早期。接着,全家人开始抱着出生的婴儿到市内其他医院及外地医院进行治疗和康复,花去20多万元医疗费,但孩子却不能再和正常孩子一样了。

2004年4月,脑瘫儿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代理人,将该医院告上法院,以医院的行为不当造成孩子脑瘫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医疗费、后续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500万元。

受沙河口区法院的委托,大连市医学会、辽宁省医学会相继对该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均得出一个结论: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详细分析意见为,无证据表明新生儿窒息与产妇乳腺癌有关;医院在医疗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不能除外与患儿脑瘫无关。

沙河口区法院一审认为,因被告方的过失造成原告身体伤害,理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近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59万余元;另外,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31602元。(田水 记者沈琪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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