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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司法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20 16:12:01 人浏览

导读:

社会上医疗机构有很多,由于各种原因,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很常见的现象,作为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不清楚医学知识,也不知道相关的法律,很难进行维权,所以对医疗事故的司法程序进行了解是有必要的,有需要的时候可以用到,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会上医疗机构有很多,由于各种原因,医疗事故的发生是很常见的现象,作为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不清楚医学知识,也不知道相关的法律,很难进行维权,所以对医疗事故的司法程序进行了解是有必要的,有需要的时候可以用到,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的司法程序

  (一)一审程序

  1、管辖法院

  患方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医方如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可选择患方所在地或医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证据保全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史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3、证据交换与质证

  (1)审查病史资料是否完整;(2)审查病史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史书写规则》;(3)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4)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4、行为能力鉴定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5、司法文检鉴定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史书写规则》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6、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医患纠纷案件,法院一般委托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书不服的,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意见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律师可以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对有瑕疵或有缺陷部分的鉴定意见进行补充鉴定。与诉前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相比,法院委托鉴定能够及时发现检材上的问题。

  7、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程序

  一般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方面过于狭窄,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而提起要求司法机关内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程序。

  8、伤残等级鉴定程序

  为证明患方实际发生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规定而向法院申请提起的一种鉴定程序。

  9、营养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用于住院期间的医疗伙食或出院后的营养调理而发生的费用,其计算期限必须针对具体的不良后果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0、护理期限鉴定程序

  发生不良反应不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该不良反应造成患者部分或全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必须依赖生活护理的,其护理期限应当由鉴定部门作出鉴定。

  11、医疗依赖鉴定程序

  对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伤残,为维持或恢复组织、器官生理功能需要继续治疗并已形成护理、药物或其它医疗依赖的,对于医疗依赖的期限及费用,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通过鉴定和评估确定。

  (二)二审程序

  1、提起理由

  (1)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服;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审判决;

  (3)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如为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鉴定权利;

  (4)其他理由。

  2、提起时间

  (1)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2)不服一审裁定的,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一审法院或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

  3、庭审要点

  必须以一审认定的事实及判决理由为切入点,以二审观点为重点,寻求突破。

  (三)再审程序

  1、提起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生效判决、裁定的;

  (2)原生效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生效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4)原一、二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

  (5)其他理由。

  2、提起时间

  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二、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哪些

  1、医院管理方面的原因

  (1)医院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格

  医院工作制度是保证医疗工作程序、提高医疗质量、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如果医院管理不严,既没有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职责和技术操作规程,又没有认真落实各级责任制,就会带来严重的责任事故。

  (2)医院管理人员素质低

  医疗单位医疗事故的发生与医院管理人员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如果医院领导班子不稳定、工作不协调、管理不力、领导无方、指导不准、监督不严、惩奖不公、工作程序紊乱、劳动纪律松懈,则医疗事故难以避免。

  (3)轻视对人才的管理

  人才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如不能认真识别、选拔、培养和使用人才,做到机会均等,“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优化组合,充分调动各级人才的积极性,难免医院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不受到严重影响,致使医疗事故发生。

  (4)医疗仪器维修管理和后勤保障供应不力

  医院的医疗装备如果陈旧落后,保管不当,不经常维修,则不可能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易给患者带来不应有的损害,造成差错事故。在后勤供应方面,如氧气供应不及时、锅炉房停气、抢救时吸痰器或洗胃器不能使用等,就会给患者带来损害,造成差错事故。

  (5)对患者管理不善

  在医院管理中,有时出现一些与医疗护理无关的意外事件,常常可以导致纠纷不解。如患者出现溺水、触电、撞车、跳楼、自伤行为等,精神病人的自伤、伤人、外逃等,小儿病员的意外伤害等。这些主要是医院管理方面的责任所致。

  (6)忽视对病案的管理

  病案是疾病诊断的依据;是疾病治疗经过及治疗效果的原始记录;是判断医务人员业务水平、诊疗措施实施情况的凭证;是对医务人员尽职情况的优劣、学术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以及服务质量、医德等进行考核的内容之一。完整而科学的病案,不仅对疾病的诊疗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对疾病的转归、预后也有重要参考价值,同时还是计算医疗费用的依据,在法律上是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经济关系及其它有关法律适用的一种重要依据。

  2、医务人员个人方面的原因

  (1)医疗质量差和技术水平低

  医务人员的主观愿望都是希望把工作做好,但因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不足、技术水平低、缺乏临床实践经验等,致使发生技术性医疗事故。

  (2)医德医风差,服务态度不好

  随着医疗体制的改革,患者对就医环境、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服务态度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医患关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务人员医德境界的高低。如果违背了医德规范,对患者缺乏同情心和责任心;不忠于职守,对工作不负责任;医疗作风不严谨;不坚持原则等,就会造成医疗事故。

  (3)医务人员法律观念淡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医务人员不经意的一句话或过去一些约定俗称的做法,就会被患者及其家属看作是无法忍受的侵权行为。

  三、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1、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2、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3、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4、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麻痹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医疗事故的司法程序”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对于医疗事故双方无法协商调解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程序,当事人要注意收集检查结果、报告等证据,自我利益保护观念需要加强。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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