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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轻伤鉴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31 23:38:31 人浏览

导读:

在法律上对于人们的生命健康权都是十分的重视的,一旦你对他人造成了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是需要进行赔偿的,这个赔偿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来决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一级轻伤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法律上对于人们的生命健康权都是十分的重视的,一旦你对他人造成了生命健康权的损害是需要进行赔偿的,这个赔偿根据不同的伤残情况来决定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一级轻伤鉴定标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级轻伤鉴定标准

  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 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 颅骨单纯性骨折。

  第八条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个级别。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十条 鼻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十一条 耳损伤

  (一)耳廓损伤至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百分之十,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百分之十五;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第十二条 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

  (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

  (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颞下颌关节损伤至张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第十七条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8厘米。

  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 颈部损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二、伤残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伤残鉴定标准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一级轻伤鉴定标准的全部内容。伤残等级的划分是为了对伤残的赔偿进行分类,一般于更好的进行赔偿。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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