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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精神损害赔偿不能止于象征意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6 17:01:14 人浏览

导读:

呼吁已久的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终于有了回应。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们很自然地会想起两个人——麻旦旦和佘祥林。7年前,

  呼吁已久的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终于有了回应。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在精神损害赔偿方面有了突破性进展,首次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们很自然地会想起两个人——麻旦旦和佘祥林。7年前,陕西一位叫麻旦旦的女子被公安屈打成招诬为卖淫并被关押,后来麻以自己是处女的医学证明才洗刷不白之冤。这起震惊世人的荒唐事件,最后却以麻旦旦获得区区70多元的“国家赔偿”了结。而佘祥林因为“杀妻冤案”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

  两起案件中,最为人诟病的就是“精神损失不赔偿”。因而,面对麻旦旦在诉讼中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可以“依法”不予支持。至于佘祥林,也没有具体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到底是多少。

  追本溯源,1994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虽然规定了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应当赔偿,但赔偿只限定在医疗费、误工费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直接损失的范围内,并没有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对于精神损害,只是规定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公民侵权造成他人精神损失的,要承担精神损失费,而国家的行为造成公民精神损失的,却不予赔偿,这显然说不过去。其一,国家机关和公民作为赔偿主体本来就是平等的,国家没理由作为特殊主体凌驾于法律之上;其二,民事领域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诉讼已司空见惯,且《民法通则》明文规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不予支持,不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国家赔偿体系;其三,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人的尊严是最基本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侵犯,而侵犯后则有责任进行赔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体现。

  在精神损害赔偿已确立21年之后,我们终于等来了纳入国家赔偿的这一天,虽然晚了些,但多少令人欣慰。然而,精神损害程度如何认定?赔偿标准如何掌握?这些都是很复杂的现实问题。法律难以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具体应用的解释。我们都知道,《国家赔偿法》中有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如果精神赔偿按此标准,显然过低。有人已经就此质疑过:买一件假货还可以加倍赔偿,难道吃错了官司还不如买一件假货?此前,有专家建议将国家赔偿标准提高为 “至少是日平均工资的5倍”。可是此次修正案草案并未提及。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国家赔偿的力度能有多大,我们只能拭目以待。但有一点必须确定的是,现在的赔偿金标准必须要有所提高,精神损害赔偿也不能止于象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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