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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岁男童被撞成植物人获赔百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7 04:46:59 人浏览

导读:

2007年11月,7岁男孩陈星坐妈妈的电动自行车出门,路上被辆出租车撞倒,妈妈受伤不重,陈星却被撞成植物人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陈星的家人在启东市法援中心的帮助下,接连提起了五次诉讼,最终获得100余万元赔偿。2007年11月3日早晨,南通启东的出租车司机小吴正驾

2007年11月,7岁男孩陈星坐妈妈的电动自行车出门,路上被辆出租车撞倒,妈妈受伤不重,陈星却被撞成植物人在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陈星的家人在启东市法援中心的帮助下,接连提起了五次诉讼,最终获得100余万元赔偿。

2007年11月3日早晨,南通启东的出租车司机小吴正驾车行驶在某路段时,突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自行车上一对母子受伤。事后,母子俩被送往医院,人受伤并不严重,倒是7岁的男孩陈星昏迷不醒,受伤严重。事后,根据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司机小吴和陈星妈妈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陈星无责任。

小陈星被撞后一直昏迷,在启东住院10天后转入上海某医院救治。当年12月22日,陈星被鉴定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评定一级伤残,需24小时2人终身护理。让陈星家人难以接受,而就在这场车祸不久,陈星父亲老陈也因在工地受伤双拐不能离身,儿子的事让这家人陷入绝望。

2008年4月,老陈在启东法援中心的帮助下,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随后原、被告双方对小陈星的前期19万余元的医疗费用达成调解协议。随着陈星治疗继续,新费用不断产生。2008年10月,启东法援中心再次代理小陈星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小吴及出租车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后期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共计180余万元。

2009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小吴对陈星支付各项赔偿86.9万余元,出租车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但老陈却不服气,于是提起上诉。第三次诉讼的结果是维持原判,不过法院要求小吴在规定日期前一次性给付。

去年2月,启动法援第四次代理小陈星的案件,法院支持小陈星的诉求,但却剔除了部分护理费用。老陈不服,再次向南通中院上诉。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再次达成和解协议。2010年11月,老陈第五次申请法援,要求对2010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有关损失提起索赔。

日前,本案被江苏省司法厅评为2010年度江苏省法律援助十大优秀案例。据了解,2010年,江苏省法律援助案件量继续保持全国第一。(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

通讯员 何建华 快报记者 张瑜

(编辑:SN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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