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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谁负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12-17 09:50:49 人浏览

导读:

对于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这时就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那么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谁负责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对于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责任的大小取决于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这时就需要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那么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谁负责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谁负责

  医学会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这一规定是对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重大修配将医疗事故鉴定定位在技术层瓦组织者与行政机关分离。

  条例规定的医学会,是指按照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50号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医学社会团体,即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医学社会组织。

  根据第21条的规定,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分为以下四种:

  (一)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地方医学会。

  以上两种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事故争议的首次技术鉴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对医疗事故争议首次技术鉴定不服而提起的再鉴定。

  (四)中华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二、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怎么处理

  1、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解释工作,以利纠纷及时解决。当患者或家属不能理解或接受时,当事人可以自愿填写医疗纠纷处理委托书,科主任签署意见,委托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处理。

  2、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同时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将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工作秩序。

  3、较为复杂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根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4、医疗纠纷发生后需市卫生局出面协调解决的,由医院相关职能科室填写医疗纠纷协调处理委托书,院长或分管院长签字后,委托市卫生局处理,具体由市卫生局医政科负责。

  三、医疗事故责任有哪些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60-90%)

  3、次要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赔偿全部损失的20-40%)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应由谁负责的信息,由上可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是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组织进行的。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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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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