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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9 05:29:42 人浏览

导读: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复印医疗材料的时候,患者是必须在场的,而且如果对第一次结果不满意是可以进行第二次鉴定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复印医疗材料的时候,患者是必须在场的,而且如果对第一次结果不满意是可以进行第二次鉴定的。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

  1、复印医疗材料患者必须在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

  2、申请鉴定可三选一,单方申请医学会不理

  向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共有三种途径,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任选其中的一种。

  (1)直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2)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把鉴定申请移交到医学会;

  (3)由人民法院委托。

  换句话说,通常情况下,发生了医疗纠纷,患者都会先找医院,由双方进行协商,在协商的过程中若达成一致协议,则双方可以共同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单方投诉到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来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医学会不接受患者或者医院单方面的申请);另外,当事人还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3、首次鉴定不满意可申请再次鉴定

  患方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天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二、医疗事故鉴定所需要的材料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医疗事故鉴定有哪些注意事项的全部内容。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过程当中,如果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的话,是可以要求其回避的。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了解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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