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鉴定 >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 医疗事故鉴定四级

医疗事故鉴定四级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20:20:12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鉴定四级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4、拔除健康恒牙;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
医疗事故鉴定四级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
   2、面部轻度色素沉着或脱失;
   3、一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内窥镜下取出;
   6、口周及颜面软组织轻度损伤;
   7、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
   8、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9、一拇指末节1/2缺损;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1、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12、软组织内异物滞留;
   13、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
   14、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
   15、剖宫产术引起胎儿损伤;
   16、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