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哪些职能
导读:
在医疗事故鉴定当中,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那么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哪些职能呢。所以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哪些职能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1、委员会由有经验、有权威、作风正派的医务人员和职能部门领导若干人组成。对医院医疗缺陷作技术鉴定,即通过调查研究,分析原因,判定性质,做出科学结论。
2、鉴定时,应遵循以事实为根据,深入调查、科学鉴定、弄清事实、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受查阅的材料应包括:完善的原始病历、化验检查报告或尸体解剖记录及报告等。
3、审阅材料及鉴定过程中,如发现材料不全或情节不清,应请有关单位补充材料,并对有关事实情节复查核对。
4、召开鉴定会时,非鉴定委员会成员或未经委员会邀请人员不得参加鉴定。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本医疗事件的当事人,或与本医疗事件有利益关系的人应当回避。
5、鉴定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每个成员均有发言权和裁决权,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鉴定委员会的正常工作,不得对委员会成员进行威胁、引诱、辱骂、殴打。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鉴定情况。
6、鉴定结论应包括:病情摘要、分析意见、结论(性质、分级、责任者)。同时通过鉴定,从中吸取医疗工作中的教训,以利提高医疗质量。
7、结论意见以书面形式作出,经鉴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和医务科盖章后生效。医务科负责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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