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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1-13 12:23:52 人浏览

导读:

患者在医院治病的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程使得病情加重或是遭受一些不必要的损害时,是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的,但在这之前要先了解医疗事故的知识。那么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患者在医院治病的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程使得病情加重或是遭受一些不必要的损害时,是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的,但在这之前要先了解医疗事故的知识。那么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构成要件如下:

  1、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

  发生“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

  2、行为的违法性

  “医疗事故”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而发生的事件。目前我国已经颁布的医疗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有: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献血法、职业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还制定了一大批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这些、规章、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依据和“指南”,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自己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相应的规定,并遵循规定,以确保其执业的合法。从医疗实践看,最常用、最直接的是部门关于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管理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过失”造成的,即,是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有伤害患者的主观故意;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后果。这是判断是否是医疗事故至关重要的一点。

  4、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

  这是判定是否是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虽然存在过失行为,但是并没有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这种情况不应该被视为医疗事故;而虽然存在损害后果,但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并没有过失行为,也不能判定为医疗事故。

  二、医疗损害责任如何认定

  一般是有过错的行为发生时,就有损害的责任产生。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三、什么情况下医疗机构无过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件的信息,由上可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就属于医疗事故,其构成要件分为主体、行为违法性、人身损害、过失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关系等四部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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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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