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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7 19:09:33 人浏览

导读:

医疗领域一直是各个国家都很重视的一块领域,我们国家现在关于医疗纠纷还是挺多的,很多人在面对医疗事故侵权的时候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去维权。那么一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医疗领域一直是各个国家都很重视的一块领域,我们国家现在关于医疗纠纷还是挺多的,很多人在面对医疗事故侵权的时候都不知道应该如何去维权。那么一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一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医疗事故鉴定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事故鉴定人员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负责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原则上聘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建立专家库;当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专家不能满足建立专家库需要时,可以聘请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专家进入本专家库。

  医疗事故的处理我国都有相关规定,当事人只需要按照程序进行维权即可。如果能协商成功的话,一般就处理事项签订一份书面协议就好。以上内容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一级医疗事故的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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