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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医疗事故是否需要全额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08 11:24:19 人浏览

导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四级医疗事故,通俗的说,为最轻微的损害,那么赔偿是什么样呢?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四级医疗事故是否需要全额赔偿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四级医疗事故,通俗的说,为最轻微的损害,那么赔偿是什么样呢?很多人都有这个问题的困惑,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四级医疗事故是否需要全额赔偿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四级医疗事故是否需要全额赔偿

  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原则上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确定,实行一次性结算。

  2、误工费:以“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统计局每年联合发布的标准确定。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6、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二、四级医疗事故的评定标准是什么

  因医务人员的责任和技术方面的过失,造成患者的延误治病时机,病情加重,延长治疗时间,对患者造成不应有的严重痛苦,但未造成器官功能方面的障碍,愈合尚好,不影响劳动能力;或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过多的经济损失者。例如某医师,在为一患有胸腔积液的患者施行胸腔闭式引流手术时,手术前未对手术中所用使用的手术器械进行详细检查,以致在手术中将金属吸引器抽口掉入患者胸腔内。发现后虽及时开胸寻找异物,患者手术后恢复也良好,但由于手术医师工作上的疏忽,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痛苦和经济方面的损失,延长治疗时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三、医疗事故等级划分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1、医疗事故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精神损害问题。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是通过损害的后果来体现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决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

  相信看到这里大家已经对四级医疗事故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了。关于四级医疗事故是否需要全额赔偿,这一问题的解读,可以参照赔偿标准来理解,法律快车的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若有更多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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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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