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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医疗事故分为三级几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20 19:48:47 人浏览

导读:

人身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才能知道实际造成具体的伤情严重程度,之后才能按照造成不同级别的标准进行赔偿。那么,目前医疗事故分为三级几等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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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目前医疗事故分为三级几等

  分为以下几等:

  三级甲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有较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同时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有严重离子紊乱,需要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4.面部轻度毁容;

  5.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2;

  6.单侧眼球摘除或客观检查无光感,另眼球结构损伤,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7.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81dbHL(分贝);

  8. 鼻缺损1/3以上;

  9.上唇或下唇缺损大于1/2;

  10.一侧上颌骨缺损1/4或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2;

  11.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12.胃缺损3/4;

  13.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4.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5.脾缺失;

  16.胰缺损2/3造成内、外分泌腺功能障碍;

  17.小肠缺损2/3,保留回盲部;

  18.尿道狭窄,需定期行尿道扩张术;

  19.直肠、肛门、结肠部分缺损,结肠造瘘;

  20.肛门损伤致排便障碍;

  21.一侧肾缺失或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

  22.不能修复的尿道瘘;

  23.膀胱大部分缺损;

  24.双侧输卵管缺失;

  25.阴道闭锁,丧失性功能;

  26.不能修复的III度(三度)会阴裂伤;

  27.四肢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8.单肢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9.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拇指功能丧失50%以上;

  32.一手拇指缺失或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或无功能,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3.双下肢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34.下肢双膝以上缺失伴一侧腕上缺失或手功能部分丧失,能装配假肢;

  3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36.双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双前足缺失;

  38.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八)三级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1.轻度智能减退;

  2.中度癫痫;

  3.不完全性失语,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4.头皮、眉毛完全缺损;

  5.一侧完全性面瘫,对侧不完全性面瘫;

  6.面部重度异常色素沉着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

  7.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2;

  8.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50ms(毫秒),矫正视力0.05—0.1,视野半径<15o;

  9.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10.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11.甲状腺功能严重损害,依赖药物治疗;

  12.不能控制的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13.胃缺损2/3伴轻度功能障碍;

  14.肝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障碍;

  16.胰缺损1/2;

  17.小肠缺损1/2(包括回盲部);

  18.腹壁缺损大于腹壁1/4;

  19.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20. 双侧睾丸萎缩,血清睾丸酮水平低于正常范围;

  21.非利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2.一拇指完全缺失;

  23.双下肢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失禁;

  24.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

  25.一侧踝以下缺失或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27.单足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不能手术重建功能。

  (九)三级丙等医疗事故

  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者,伴有神经系统客观检查阳性所见;

  2.全身瘢痕面积50—59%;

  3.双侧中度周围性面瘫,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4.双眼球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40ms(毫秒),矫正视力0.1—0.3,视野半径<20o;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56dbHL(分贝);

  6.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7.颈颏粘连,影响部分活动;

  8.肺叶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9.持续性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二级;

  10.胃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1.肝缺损1/4伴轻度功能障碍;

  1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伴轻度功能障碍;

  13.胆道损伤,需行胆肠吻合术;

  14.胰缺损1/3伴轻度功能障碍;

  15.小肠缺损1/2伴轻度功能障碍;

  16.结肠大部分缺损;

  17.永久性膀胱造瘘;

  18.未育妇女单侧乳腺缺失;

  19.未育妇女单侧卵巢缺失;

  20.育龄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缺失;

  21.育龄已育妇女子宫缺失或部分缺损;

  22.阴道狭窄不能通过二横指;

  23.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24.腕、肘、肩、踝、膝、髋关节之一丧失功能50%以上;

  25.截瘫或偏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26.单肢两个大关节(肩、肘、腕、髋、膝、踝)功能部分丧失,能行关节置换;

  27.一侧肘上缺失或肘、腕、手功能部分丧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8.一手缺失或功能部分丧失,另一手功能丧失50%以上,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29.一手腕上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30.一手全肌瘫,肌力Ⅳ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1.单手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2.除拇指外3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33.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34.双侧膝关节或者髋关节功能部分丧失,可以行关节置换;

  35.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装配假肢;

  36.双足部分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37.单足全肌瘫,肌力Ⅲ级(三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十)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边缘智能;

  2.发声及言语困难;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30ms(毫秒),矫正视力0.3—0.5,视野半径<30o;

  4.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损失大于41dbHL(分贝)或单耳大于91dbHL(分贝);

  5.耳郭缺损2/3以上;

  6. 器械或异物误入呼吸道需行肺段切除术;

  7.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8.肺段缺损,轻度持续肺功能障碍;

  9.腹壁缺损小于1/4;

  10.一侧肾上腺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1.一侧睾丸、附睾缺失伴轻度功能障碍;

  1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13.一侧卵巢缺失,一侧输卵管缺失;

  14.一手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正常,可以手术重建功能及装配假肢;

  15.双大腿肌力近V级(五级),双小腿肌力III级(三级)以下,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6.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7.单侧下肢膝上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18.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可以手术重建功能或装配假肢。

  (十一)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器官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微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脑叶缺失后轻度智力障碍;

  2.发声或言语不畅;

  3.双眼结构损伤,较好眼闪光视觉诱发电位(VEP)>120ms(毫秒),矫正视力<0.6,视野半径<50o;

  4.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

  5.双耳经客观检查证实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31dbHL(分贝)或一耳听力在原有基础上损失大于71dbHL(分贝);

  6.耳郭缺损大于1/3而小于2/3;

  7.甲状腺功能低下;

  8.支气管损伤需行手术治疗;

  9.器械或异物误入消化道,需开腹取出;

  10.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

  11.双小腿肌力IV级(四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大、小便轻度失禁;

  12.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侧弯30度以上;

  13.手术后当时引起脊柱后凸成角(胸段大于60度,胸腰段大于30度,腰段大于20度以上);

  14.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

  15.损伤重要脏器,修补后功能有轻微障碍。

   二、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疗事故司法鉴定

  医疗事故共同点

  二者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围绕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

  医疗事故区别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的资料整理。我相信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目前医疗事故分为三级几等。同一级别也还有具体的等级细分。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从而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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