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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医疗事故损害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4 16:03:04 人浏览

导读:

对于我国医疗损失赔偿来说,是需要患者与医疗机构人员进行处理,并且也要对医疗过错行为进行一些相关等级鉴定,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对于现在的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事故纠纷比较复杂。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什么是医疗事故损害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对于我国医疗损失赔偿来说,是需要患者与医疗机构人员进行处理,并且也要对医疗过错行为进行一些相关等级鉴定,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对于现在的医患关系紧张,医疗事故纠纷比较复杂。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什么是医疗事故损害问题的解答,我们带着问题一起往下看。

  一、什么是医疗事故损害

  医疗损害赔偿是指患者及其亲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或者差错,并因此造成患者身体和精神上的损害事实,从而引发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民事权益争议。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只要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了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损害,受害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限定这种损害的类型和程度。患者方只要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生命、健康及财产等民事权益,并造成了损害事实,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类纠纷既包括医疗事故引起的民事赔偿,也包括医疗事故之外的其他医疗损害引起的民事赔偿。

  二、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

  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三、医疗损害的分类及归责原则

  (一)医疗技术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技术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情况下,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技术损害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存在特殊情况,即在法定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伦理损害。

  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对病患提供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 医疗伦理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直接推定医疗机构的过失,除非医疗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否则应当就其医疗伦理过错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产品损害。

  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以及血液及制品等医疗产品,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什么是医疗事故损害问题的详细解答,对于我国的医疗产品来说,是一般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当中使用一些含有缺陷的药品或者是医疗产品对他人造成影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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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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