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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包括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4 17:44:43 人浏览

导读:

医疗事故在日产生活中并不少见,除了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方面等原因之外,还有医生自身和用药过量或用错等原因,医疗事故的涵盖范围比较...

  医疗事故在日产生活中并不少见,除了医疗技术和医院管理方面等原因之外,还有医生自身和用药过量或用错等原因,医疗事故的涵盖范围比较多,需要我们时刻注意和警惕。那么,医疗事故包括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事故包括哪些

  1、与管理有关的医疗事故

  (1)对危重病人片面强调制度、手续、条件,借故推诿和拒收,以致延丧失抢救时机,或不负责任地将危重病员转院、转科,造成不良后果。

  (2)擅离职守,贻误诊疗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

  (3)不执行卫生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明知故钝,查对不严,交接班不甭,或不遵医嘱,护理不当,造成不良后果。

  (4)医院领导、后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自己职责范围内,不积极领导、组织、配合医疗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2、与手术有关的医疗事故

  全麻过程中,除可能发生麻醉过敏、心跳骤停、喉头痉挛、肺水肿、心律不齐等各种意外死亡之外,常见引起医疗事故的原因是:麻醉药浓度过量;使用麻醉剂技术上的错误;以及诱导期中呕吐物阻塞呼吸道引起呼吸衰竭等。虽然因局麻而发生的医疗事故较为少见,但将过量麻醉药误注入静脉、应用毒性高的局麻药手、误用高浓度的药物贮存溶液等有时也可以发生事故。

  3、与输血、输液有关的医疗事故

  输异型血引起致使性溶血反应,多见于血型检验和交叉配血检验时发生差错,以致配错血型。也有化验、血库人员因工作制度不严,采血时粗心,以致发生溶血性休克死亡。输入被细菌或霉菌污染的血液、血浆或液体均可引起死亡。输液量大、速度快了可引起左心衰竭合并肺水肿而引起死亡或其严重后果。

  4、与错用药物、过量用药有关的医疗事故

  医疗开错药,药房发错药,护士拿错药。

  5、与检查、治疗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各种检查治疗(检查、病理、理疗、放射、同位素、制剂等)工作中不负责任。

  6、与助产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操作规程,以至会阴三度撕裂或产妇、婴儿死亡。

  7、与诊断错误有关的医疗事故

  在医疗纠纷中,经尸体解剖证实临床误诊者颇多。但误诊不能一律定为医疗事故。由于医疗条件限制,有的病例即使高-明直至病人死亡也难以确切论断。但有些医生由于工作马虎,粗枝大叶,本应正确诊断的却诊断错误,或自己经验不足又不请示上级医师,即不会诊,又不及时转院以致贻诊断治疗,造成医疗责任事故。

  二、医疗事故分类

  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甲等)、重度残疾的(乙等)

  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甲等、乙等、丙等、丁等)

  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甲等、乙等、丙等、丁等、戊等)

  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上述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人体伤残级别的一级至十级。

  三、医疗事故刑事责任主体是谁

  医疗事故刑事责任主体是医务人员。属于以下三种情况,由司法机关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后,丢失、涂改、隐匿、伪造、销毁病案和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医务人员由于极端不负责任,致使病员死亡,情节恶劣已构成犯罪的;

  (3)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份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本条之规定,医疗责任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是指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医疗事故包括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医疗事故包含的种类比较多,不同的医疗事故等级关系到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以及确定对患者的具体赔偿数额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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