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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卫计局申请医疗事故调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2-04 19:39:20 人浏览

导读:

如果出现了医疗事故的案件的话,相信每一个受害者或者家人都很在意医疗事故的处理能得到满意的处理,其实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首先要向卫计局申请调解,那么怎么向卫计局申请医疗事故调解?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具体内容吧。

  如果出现了医疗事故的案件的话,相信每一个受害者或者家人都很在意医疗事故的处理能得到满意的处理,其实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首先要向卫计局申请调解,那么怎么向卫计局申请医疗事故调解?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解答具体内容吧。

       一、向卫计局申请医疗事故调解

  1、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有关事实。申请人要在尊重科学的基础上,详细、具体地写明事件经过,特别是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关的诊疗过程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理有据。

  (3)具体请求。申请人对诊疗过程的质疑,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过错方进行处理请求等。

  (4)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2、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时效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

  3、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卫生行政部处理:

  (1)患者死亡;

  (2)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

  4、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情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组织鉴定,同时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向市医学会鉴定办公室交纳鉴定费。

  5、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经审核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

  6、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7、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如已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

  8、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二、医疗事故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医学会应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

  (二)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

  (三)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或判决的;

  (四)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医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六)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律依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向卫计局申请医疗事故调解的相关知识,阅读文章可知申请是书面申请的,要说明自己的情况、事情的经过、希望怎么处理和理由,只要在发生医疗事故一年内提出就可以了,如果过了期限就很难处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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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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