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患者被以肺结核诊治
导读:
本报讯
张老太因肺癌病逝,其去世几个月前在首钢医院和石景山疾控中心治疗时均未被查出肺癌,被按照肺结核进行治疗。其家属以两医院延误病情为由,诉至法院索赔。记者昨天获悉,石景山法院认定两医院存在过错,判令两医院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等近3万元。
2006年2月6日,74岁的张老太因身体不适入住首钢医院治疗。医院发现,张老太右上肺出现斑片状阴影。考虑到张老太是患了肺结核,医院为其开了药,让其去石景山疾控中心下属的结核病防治所做进一步诊断。在结核病防治所,张老太被诊断为肺结核。此后,她四次到该结防所治疗,但病情却日益恶化。2006年6月,家属带张老太到其他医院就诊,确诊为右肺腺癌。几个月后,张老太经医治无效去世。
张老太家属认为,首钢医院和石景山疾控中心错误地对张老太以肺结核进行治疗,导致她错过最佳的肺癌治疗期,减少了患者的生命期限。因两医院均不同意赔偿,他们将两医院诉至法院,索赔17万余元。
今年4月,石景山医学会鉴定认为,张老太去世前在首钢医院住院期间,肺功能检查显示已经不宜手术治疗,且存在肺纤维化等并发症,也不宜进行放疗和化疗。首钢医院及石景山疾控中心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延迟肺癌诊断并给予抗结核药物治疗,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此案不属于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两医院未进行仔细的鉴别诊断,尤其在未排除肺癌的情况下,就确定张老太为肺结核并进行治疗,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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