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手术中骨头被拉碎裂医生称其骨头质量差
导读:
●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医生在手术中误将患者骨头拉得碎裂
●院长不接受记者采访
核心提示:76岁的谢二英摔跤导致右股骨颈骨折,被送到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2日,医院为她做手术,院长助理兼外二科主任钟伟建主刀。不料手术中,医生将股骨下端的骨头拉得碎裂,老人被迫进行第二次手术。24日,对此事进行采访时,钟伟建说是患者的骨头质量不太好。
手术中患者骨头被拉碎裂
24日上午,记者在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部见到了躺在病床上的谢二英。
谢二英孙子罗先生提供的片子,证实当时拍片子时确实是右股骨颈骨折,而手术过程中又发生股骨下端的骨头碎裂。
据罗先生介绍,今年6月4日,奶奶在家中由于不小心摔了一跤,当时敷了一些草药。后来见伤势一直没有好转,老人在10月份到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拍片子,结果显示是右股骨颈骨折。老人住了6天院后,外二科主任钟伟建说老人可以做手术治疗,通知家属准备签字做手术。12月22日上午8时50分许,老人被推进手术室,上午10时30分许,由钟伟建主刀,对老人实施了右股骨颈关节置换手术。手术进行了1个多小时后,医生在复位的过程中突然听到老人腿部有响声,医生拍片子发现,老人的股骨下端碎裂了。随后,医生又为老人碎裂的骨头进行第二次手术,手术在当日傍晚6时30分结束。
“23日,钟伟建找到我,说是手术出现这种问题只能自认倒霉,家属有什么要求可以向医院提。”罗先生回忆说。
医生称患者骨头质量差
24日,就谢二英在手术过程中出现骨头碎裂一事,记者采访了院长助理钟伟建。
钟伟建向记者解释称,谢二英的股骨下端骨头碎裂是在手术过程中造成的,因为当时关节置换需要合位,在合位过程中将骨头拉碎裂了。在第二次手术中,医生给谢二英装上了股骨型环抱器。之所以骨头会拉碎裂,是由于谢二英的骨头质量不太好,年纪太大,骨质疏松。如果病人不做这个手术的话,会导致生活质量低下,影响到寿命,长期躺在床上,容易导致中风。
钟伟建承认,在手术中出现患者骨头碎裂,医院也有责任,家属可以提出合理要求。
记者离开钟伟建办公室后,罗先生惶恐地告诉记者,钟伟建大夫对记者介入事件表示反感,并威胁他说“如果记者曝光此事的话,以后奶奶在农村合作医疗报账方面可能会被刁难。
院长不接受记者采访
昨日,罗先生再次找到记者称,24日下午,他找到院方要求赔偿老人的精神抚慰金、营养费等总计10万元,但是院方不接受。罗先生认为,患者做手术是希望医院能帮患者解除伤痛,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做手术过程中却出现失误,将老人的骨头拉得碎裂,给老人增加了伤痛,医院理应承担责任。否则,以后谁还敢将病人送到医院治疗。
当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南康市第一人民医院,欲采访该院温院长。但温院长对记者称,他不接受采访。 (本文来源:《江南都市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讯(记者秦杰金文兵实习生陈都)张强不慎摔倒致使左股骨颈骨折,医院使用钢钉固定,可钢钉在打进不到一个月滑落,致其左股骨坏死。昨日,经历2年的医疗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中国法院网讯近日,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纠纷案件,一审判处因手术粗心大意,致患者伤上加伤的华蓥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应当自受害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
医疗事故中医院若不予赔偿的,当事人可以与医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
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书反悔了的,无法自行撤销,必须经人民法院认定调解协议无效之后才可以重新达成新调解协议或者提起诉讼。我国《人民调解法》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限于
医院出伪证若是构成伪证罪的,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