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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权 医疗纠纷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8 05:28:18 人浏览

导读:

知情权医疗纠纷案例案情介绍:2003年1月6日,肖某被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内基底肌瘤,无其他病症。医院于3月后对肖某实施胃底肌瘤切除手术。术后,医生告知肖某家属:患者脾脏已被切除。家属询问原因,主刀医生告知:是因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在一起,分离手术十分
知情权 医疗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2003年1月6日,肖某被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胃内基底肌瘤,无其他病症。医院于3月后对肖某实施胃底肌瘤切除手术。术后,医生告知肖某家属:患者脾脏已被切除。家属询问原因,主刀医生告知:是因胃底肌瘤与脾脏紧密粘连在一起,分离手术十分困难,强行分离可能损伤脾门处的动脉静脉血管;切除脾脏比可能发生的大出血,危及患者生命的后果要轻得多。为了达到手术目的而不得已采取了切除措施。肖某家属人为,医院在没有告知和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摘除了脾脏,导致肖某失去部分胃体和脾脏,并且手术后肖某身体免疫力明显降低,频发感染、头痛、丧失了劳动能力,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为避免患者的生命危险而不得已切除无病变的脾脏,但未履行告知义务和对患者知情权的充分尊重,从而剥夺了患者的手术方案选择权,存在过错。医院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点评:
本案涉及患者的知情权、医方的告知义务。
医患纠纷案件中,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而患者的知情权及其选择权,必须依赖于医方的告知。
从本案医方的医疗行为特征来看,患者被确认为胃内基底肌瘤且无其他病症。医院在没有履行向肖某及其家属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擅自切除了未发现病变的脾脏,显然属于治疗行为的过错,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首先,医方没有向患者及其家属履行告知义务是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卫生部门等行政法规,告知义务有两种形式:1、直接告知(患者);2、迂回告知(不宜向患者说明,告知患者家属)。因医方违反上述法定告知义务,故是违法的。
其次,医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具法定免责条件。由于医疗是一种特殊行业,为了挽救患者生命采取紧急治疗措施,属于民法上的紧急避险。只有在这种情形之下的事先未履行告知义务,才能免责。但这种例外必须严格限制在客观上无法征求患者及其家属意见的紧急情况下,才能成立。本案中,属于非紧急情况下的未经告知而擅自切除患者脾脏的行为,属医疗行为上的法定过错。
再次,确定医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以医疗事故的成立为前提。
医方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应以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决定。——即具备医疗行为确实存在过错、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了损害后果、行为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医方手术中存在过错,造成对患者健康损害的后果,故医方应依民法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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