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处理是怎样
导读:
近些年来,关于医疗纠纷的新闻有很多,但是我们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如何处理好纠纷是很关键的一步,处理不好很容易就转化为医闹了,因此发生医疗纠纷要按照规范的流程处理,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医疗纠纷的处理应首先是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在鉴定前与鉴定后对医患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重新鉴定。构成事故的,患方可凭鉴定结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患双方本着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在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患者或其家属可以向县卫生局医政股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或其家属可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由法院组织安排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依法做出民事判决。
1、从鉴定的启动次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先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只有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才可以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从鉴定的委托形式上看,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能委托当地设区的市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只能委托所属省的省级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及层级性。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各鉴定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3、从鉴定程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而司法鉴定是由鉴定机构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4、从证据的形式上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盖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用印章,专家鉴定组成员并不在鉴定书上签字,因此,专家鉴定组成员也不可能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这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作为证据使用的明显缺陷。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司法鉴定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是怎样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医疗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但是大家也要积极的应对并且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率,这是医院工作的中的又一工作重点,提高医生的技术水平,加强医院的管理水平,降低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当然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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