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未发现死胎,孕妇可以索赔吗?
导读:
产前检查,是为了对孩子是否在子宫里良好发展。然而在医院进行产检时候,由于设备、技术等原因,对某些情况是不可能预见的。那么由此产生的问题,孕妇可以要求医院赔偿损失吗?
问:某妇女怀孕后,到地方医院做彩超,表示双胞胎正常。后来到另一家医院,医生却说一个胎儿胎死腹中。该名妇女能够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律师回答:
是否属于侵权?由于信息有限,不能够对医院一定侵权的进行判定。
如果医疗机构在从事产前检查中,因过失造成了侵权损害,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母婴保健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故您在医院进行检查时,就与医院之间建立了产前诊疗服务法律关系,享有优生优育选择权和知情同意权。产前检查的目的就是为了优生优育,如果医院未能充分尽到检查义务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医院应承担过错责任。
那么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如果将来要诉讼,您还需要收集在这一家医院就诊检查的证据。还有主张赔偿,但最后是否支持,还需要看双方的证据、以及庭审情况。
属于医疗事故,可以索赔费用有哪些?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若属于医疗事故,您可以申请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责任编辑:汤先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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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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