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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上海职工可用医保资金购买商业保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10:37:58 人浏览

导读:

从2017年1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上海...

  从2017年1月1日起,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使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为本人购买经保监会批准、市政府同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属产品,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上海市表示,这一举措主要是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保职工自费医疗费负担,更好地发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医疗保障作用。

  根据《关于职工自愿使用医保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相关产品,可使用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也可用现金支付。参保人自愿购买产品后,与经办商业保险机构以合同方式来确定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相关行为的责任主体为参保人和商业保险公司。

  通知还明确,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有序推进商业保险机构与基本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商业保险公司应定期向市医保经办机构报送经参保人确认的投保信息。上海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参保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划转至商业保险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本医疗待遇支出项目中列支。

  参保人若通过个人历年账户资金投保后中途退保的,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将应退个人账户金额退至市医保中心,由市医保中心返还至其本人的医保个人账户内,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上海保监局表示,使用个人账户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经上海市政府同意。目前,上海市已开发了“住院自费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两款产品。

  其中,“住院自费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产品可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上海市医保定点公立医院普通部或质子重离子医院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且必需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支出,按50%的比例进行赔付。该产品保额为1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产品对被保险人经初次确诊发生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冠状动脉搭桥手术等45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约定给付保险金。该产品提供10万、20万元两档保额可供选择。

  下一步,上海保监局还将推动行业研发城乡居民住院自费费用、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等产品,创新健康保险服务,不断扩大商业健康保险覆盖面,提高老百姓获得感。

  据了解,2015年初,上海保监局就组织行业进行了专项市场调查,全面了解医保参保人员的需求。市场调查组共走访2000余家企业、1000余户家庭,共收回有效问卷21582份。受访市民普遍对此项政策普遍表示欢迎,对自费费用、重大疾病等方面的保险需求比较强烈。

  (原标题:上海:明年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可购商业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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