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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23 11:43:23 人浏览

导读:

发生医疗事故肯定是会产生纠纷,患者及其家属为了讨回公道肯定是需要医疗机构给个说法的,同时也需要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责任划分,根据责任来进行赔偿及处罚。那么医疗损害责任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发生医疗事故肯定是会产生纠纷,患者及其家属为了讨回公道肯定是需要医疗机构给个说法的,同时也需要对造成医疗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责任划分,根据责任来进行赔偿及处罚。那么医疗损害责任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责任情形有哪些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机;

  2、诊治中遇到明知复杂疑难问题,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或在抢救危重病人时,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处理;

  3、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异物在病员体内的;麻醉方式、部位、药品剂量错误,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情变化;

  4、因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查对而造成错发、错配、错用药物,或违反药物配伍禁忌,或不按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

  5、护理中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守医嘱,不严格执行查对等制度,违反操作规程;

  6、不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消毒要求;

  7、检验病理放射等技术诊查中,丢失或弄错标本,拍错部位,配错血;漏报、错报、迟报结果及违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延误治疗;

  8、不按医疗原则,滥用毒麻限剧药品,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

  9、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或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鉴定内容是什么

  1、医疗事故鉴定的路径有两种:

  (1)当事人向卫生局提出申请,卫生局委托鉴定;

  (2)当事人和医院共同委托进行鉴定;

  2、如果案件到法院阶段,法院可以委托进行。

  3、《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

  (1)卫生部强调,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2)患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判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请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对患者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判定,若二级、三级医疗事故无法判定等级的,按同级甲等定。责任程度按照完全责任判定。等等。

  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如何处理

  1、为保证判定平等、公正,选择非本市或外省司法判定中心判定;

  2、为避免医院修改、虚构、销毁病历,应赶紧自行或委托律师到医院复印客观病历(如入出院记录、体温单、长久和临时医嘱单、化验单或检验报告、医学影像体检资料、特殊体检认可书、手术认可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并封存主观病历(如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3、为保证案件胜诉,建议委托医学律师代理;

  4、诉讼有风险,做好诉讼请求不完全被支持的心理准备。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情形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发生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能和解最好,不能和解的话只能通过法律手段维权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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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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