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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有哪些构成要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7 22:26:15 人浏览

导读: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主观的过错,该过错导致了患者人身受到损害,并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医疗损害有哪些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的构成要件是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医疗行为中存在主观的过错,该过错导致了患者人身受到损害,并且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医疗损害有哪些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医疗损害有哪些构成要件

  1、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

  2、医疗过错导致患者人身损害。

  3、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案例介绍

  1993年,原告因治疗近视眼曾到X市某医院就医,施双眼PK手术,因术后仍有残余近视,1994年9月6日,原告到被告处继续治疗。并于1994年9月20日、1995年8月31日、1998年1月22日、1999年2月24日、1999年8月25日,先后五次为原告做了眼部手术。2004年8月24日,被告对原告双眼进行了激光封孔治疗。因被告多次手术造成原告视野缺损、视神经萎缩,左眼夹层角膜混浊,久治不愈,原告为此郁抑成疾,最终被东城区精神卫生保健所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多次住院。本病例已经被北京医学会鉴定为三级丁等医疗事故,由医方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在原告治疗过程中存在诸多医疗过错,已造成原告视神经萎缩、视力下降、青光眼甚至最终失明的损害后果。原告自1994年术后不能正常上班,1999年失去工作,至今未婚,因精神病,家人必须随时看护。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及家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精神痛苦。

  法律分析:原告确曾因双眼近视在某市北京某医院实施双眼PRK矫正,术后仍有残余近视,要求在被告处行双眼近视手术矫正视力。后又进行了多次眼部手术。根据北京市医学会作出的京医会鉴字XXX号鉴定书结论,本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被告负次要责任。故被告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责任比例应按照20%承当为宜。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6000元,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用于治疗眼睛的费用只有691.4元,故被告应当对此数额按照其承担的比例予以赔偿。关于原告要求的误工损失,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原告主张被告按照九级伤残支付其残疾生活补助费,被告对原告要求九级伤残无异议,但对原告要求的按照九级伤残标准全部支付伤残补助费,提出异议。根据鉴定报告结论,被告应按照其应负的次要责任比例20%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被告应按照九级伤残标准计算后按照20%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残疾用具费,因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所支出或可能支出该笔费用,故原告现主张残疾用具费,本院不予支持,该笔费用将来实际发生后,原告可另行主张。原告自2003年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该病是否系原告的眼部疾病导致,根据北京盛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确认被告对原告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中的过错作为其精神分裂症的诸多诱发因素之一不能完全除外。考虑到被告对原告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中的过错只是原告所患的精神分裂症诸多诱发因素之一,故被告应按照10%的比例承担责任为宜。现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其因精神分裂症所支出的医疗费为1648.99元,实际负担1044.9元,故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应按照10%的责任比例赔偿。对原告要求的残疾赔偿金一节,因精神分裂症没有伤残鉴定标准,故原告要求参照伤残等级3级赔偿标准支付该款,没有依据,故本院确认被告应当按照10%的责任比例支付原告精神分裂症的残疾赔偿金。原告虽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8800元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给付因眼睛疾病和患精神分裂症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考虑到原告的治疗期较长,被告的医疗行为已构成过错,因此根据原告的伤残结果及原告的精神状态,被告应给付原告一定的精神抚慰金,但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对此,本院予以酌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后期治疗精神疾病的费用,因该笔费用尚未发生,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关于原告要求给付交通费一节,考虑到被告治病确实发生了一定的交通费,故被告应按照20%的承担比例给付。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医疗损害有哪些构成要件的相关内容。当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时此时就已经构成医疗责任事故了,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如果你还有其他的问题,欢迎来法律快车咨询更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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