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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的受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2 17:09:16 人浏览

导读: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③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4.主

  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③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方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或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死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体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式。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作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变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定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成协者。

  (4)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

  (6)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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