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石手术后患者死亡
导读:
死者家属提出巨额索赔医院举证不能一审败诉 张家民郭儒村何锦辉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何锦辉】患有肝内胆管结石等疾病的男子冯某,在某医院做手术后死亡。经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而且医院不能举出自己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因此,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4.5万余元。
案例详情:
2002年8月,原告的丈夫冯某因胆道结石8年,间断上腹胀痛5年,而入住被告医院。经医院诊断,冯某的病情为:肝内胆管多发结石、胆总管多发结石、胆总管扩张、肝内胆管扩张、肋痛、肝郁气滞症。同年9月4日,被告医院为患者做了“静脉复合麻醉下行胆道探查取石”手术等治疗。医院对患者的术前诊断为:肝内外胆管结石、肝硬化、乙型肝炎。同年10月6日,患者出现肝肾综合征。 6日患者出院,当日去世。
冯某的妻子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失是致冯某死亡的原因,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被告医院认为,医院对患者诊断明确,“术式”及手术时机适当,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某医学会对该医患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于是,法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对该医患纠纷进行再次鉴定。天津市医学会以“双方应补充术前相关资料”,而且须有其他病历材料为由暂时中止了鉴定。因上述材料不能进一步取得,天津市医学会终结了对该病例的医疗事故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医院为患者行手术治疗前,对患者胆汁型肝硬化、乙肝的明显症状、“肝功状况”考虑不够充分,未给予“白蛋白等对症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与被告系医患关系,被告负有对患者诊断明确、采取术式和时机适当以及治疗无误的义务。因被告对患者行手术前的病症认识不足,手术时机不当,致患者死亡。因天津市医学会未做出再次鉴定的结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因患者所支付医疗费中含治疗其原发病症的费用,故法院将其医疗费酌定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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