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医疗事故 > 医疗事故死亡案例 > 取石手术后患者死亡

取石手术后患者死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22:55:09 人浏览

导读:

死者家属提出巨额索赔医院举证不能一审败诉张家民郭儒村何锦辉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何锦辉】患有肝内胆管结石等疾病的男子冯某,在某医院做手术后死亡。经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而且医院不能举出自己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因此,法院经审理后一

  死者家属提出巨额索赔医院举证不能一审败诉 张家民郭儒村何锦辉

  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郭儒村何锦辉】患有肝内胆管结石等疾病的男子冯某,在某医院做手术后死亡。经南开区人民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过错,而且医院不能举出自己不存在过错的证据。因此,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14.5万余元。

  案例详情:

  2002年8月,原告的丈夫冯某因胆道结石8年,间断上腹胀痛5年,而入住被告医院。经医院诊断,冯某的病情为:肝内胆管多发结石、胆总管多发结石、胆总管扩张、肝内胆管扩张、肋痛、肝郁气滞症。同年9月4日,被告医院为患者做了“静脉复合麻醉下行胆道探查取石”手术等治疗。医院对患者的术前诊断为:肝内外胆管结石、肝硬化、乙型肝炎。同年10月6日,患者出现肝肾综合征。 6日患者出院,当日去世。

  冯某的妻子认为,被告医院的医疗过失是致冯某死亡的原因,因此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1万余元。

  被告医院认为,医院对患者诊断明确,“术式”及手术时机适当,治疗符合诊疗规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被告申请,法院委托某医学会对该医患纠纷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于是,法院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对该医患纠纷进行再次鉴定。天津市医学会以“双方应补充术前相关资料”,而且须有其他病历材料为由暂时中止了鉴定。因上述材料不能进一步取得,天津市医学会终结了对该病例的医疗事故鉴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医院为患者行手术治疗前,对患者胆汁型肝硬化、乙肝的明显症状、“肝功状况”考虑不够充分,未给予“白蛋白等对症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患者与被告系医患关系,被告负有对患者诊断明确、采取术式和时机适当以及治疗无误的义务。因被告对患者行手术前的病症认识不足,手术时机不当,致患者死亡。因天津市医学会未做出再次鉴定的结论,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因患者所支付医疗费中含治疗其原发病症的费用,故法院将其医疗费酌定为1万元。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