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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岁老妪在治疗中死亡 死者儿女状告医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04 13:57:05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记者王学军)此前曾发生6次心肌梗死、9次住院的77岁老太,因冠心

 本报讯(记者王学军)此前曾发生6次心肌梗死、9次住院的77岁老太,因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慢性支气管炎、肺感染等疾病住进医院,结果在经过一系列抢救后无效死亡。本案成讼后,虽经区、市两级医疗事故鉴定单位进行鉴定,确认院方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该院的病历等资料存在明显错误,两审法院判决院方赔偿起诉的老太的儿女“经济帮助费”两万元。

  2007年9月4日,年事已高、周身病痛的袁老太住进了本市河西区某三甲医院心内科,医院为其进行了扩冠、抗凝、强心、利尿等一系列治疗,但老太仍因心力衰竭、呼吸衰竭于8天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老太的儿女注意到,母亲病历中未见原始体表心电图、抢救中的室颤和心脏停搏心电图;母亲生前医治时转组后主治医生和医嘱单上的医师签名不一致。另外,母亲的胸片、痰培养单申请次数与报告上的次数也不符。据此,他们认为医生观察病人不详尽,没有依据病人病情的变化进行及时的相应治疗,其诊治失当造成了母亲的死亡。在与医院进行协调未果后,老太的儿女将后者告上法院。

  庭审中,此案先后被委托给河西区医学会以及天津市医学会进行了两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大同小异:病患者为高龄,属极高危患者。纵观整个治疗过程,院方诊断明确,治疗及时正确,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和有针对性的治疗。但是,院方在病历等资料管理上存在缺陷,包括病人胸片、痰培养单申请次数与报告上的次数不符等情况。对于这一“矛盾”,两级鉴定单位认为这些错误并不影响病人预后,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以医疗鉴定结论为主要依据,两审法院均认为此案不构成医疗事故,老太儿女要求的院方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但考虑到院方在病历等资料上的明显错误及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判决被告三甲医院给付二原告相应的“经济帮助费”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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