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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属都能代替患者决定一切吗,患者的声音能否得到尊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4 13:38:48 人浏览

导读:

患者在医院治疗,是把自己的生命健康都托付给别人,还是自己也能为自己的治疗活动做决定?当自己的意见与家属意见不一致时,是否也能得到应有的尊重?产妇在医院跳楼导致一尸两命,到底是谁的责任,家属...

  患者在医院治疗,是把自己的生命健康都托付给别人,还是自己也能为自己的治疗活动做决定?当自己的意见与家属意见不一致时,是否也能得到应有的尊重?

  产妇在医院跳楼导致一尸两命,到底是谁的责任,家属和医院各执一词。事情的真相,大家都不知道,所以不评价谁对谁错。只是对于孕妇想剖腹产,却始终得不到满足感到不可思议。想到某一天自己也在医院面临这种问题,就不由得想问,医院能否忽视患者的声音?

  一、医院“家属不同意不动手术”真有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

  条例说,医疗机构在动手术时,要取得患者的同意,并且还要取得家属的同意,注意这里说的是“并且”。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条法规意味着对治疗的同意权是由患者本人和家属共同掌握的,任何一方不同意,治疗就不能进行。所以医院的说法是家属不同意手术,所以就没有手术。难道导致悲剧的,竟然就是这一条规定?

  现实中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每家医院在产妇入院之后都会按照流程填写住院知情同意书、授权委托书等,尽管法律规定医院应首先尊重清醒病患自身,但若医生和患者都认为要手术,而家属拒绝手术,医生往往是不会手术的。“每台手术都有风险,一旦出问题,医院将面临家属的指责,为了避免这类情况,都会尊重家属的意见。

  二、患者在医院的治疗“身不由己”合法吗?

  涉及到自己的生命健康权,任何人都不能越过自己决定自己的生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可以看出,一般情况下,医院需要听取的只是患者的意见和决定、取得患者的书面意见。需要家属上场的只有一件事:医院认为患者的心理不足以承受这个打击而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时,或是患者没法做决定时,就可以代理患者做决定。如是否实施剖腹产手术应由产妇本人自己决定,而不是由家属决定。

  两条规定有冲突了,那该听谁的?这里要说的是,不是所有的法都是一样的,法也有老大和小弟的区别,老大和小弟意见不一,当然老大说了算。

  实际上,法律有冲突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这是人们早就意识到并且难以避免的一个问题。所以就有规定,当法律法规有冲突时,遵循“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从法律位阶上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只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侵权责任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相对于行政法规属于上位法。上位法当然优于下位法,所以在实践中,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医院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优先听取患者的决定。只有患者没法为自己做主时,才任由家属代理患者做决定。

  三、当患者自己无法决定时,医院应该怎么做?

  第一当然是先征得家属的同意,但是如果家属不同意,又对患者不利时,在紧急情况下,医院可以不取得家属的签字实施手术。这一步的实施其实是很严格的,医生是不能随便这样做的,必须是医院负责人级别的人才有资格同意这样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这一规定很人性化,也是之前“丈夫不同意签字导致孕妇死亡”的这一悲剧换来的社会进步。

  (责任编辑:杨姑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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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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