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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病,你的隐私被走光了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2-24 05:10:53 人浏览

导读:

郭小伟实习生张艳/文记者崔力通讯员梁小超/图日前,28岁的顾天荣(化名)怀孕5个月后胎死腹中,不得不到渝中区某大医院做引产手术。躺上手术床不久,她看见一群学生模样的人走了进来,正想理论,不料麻药见效,她昏昏睡去……手术过程让学生们脸都吓绿了,其中

郭小伟 实习生 张艳/文

记者 崔力 通讯员 梁小超/图

日前,28岁的顾天荣(化名)怀孕5个月后胎死腹中,不得不到渝中区某大医院做引产手术。躺上手术床不久,她看见一群学生模样的人走了进来,正想理论,不料麻药见效,她昏昏睡去……

手术过程让学生们脸都吓绿了,其中一个还呕吐得厉害。原来,她们是护士学校护理专业学生,毕业后将进入产科病房担任助产士。

苏醒后,顾天荣从丈夫嘴里知道了这一切。想到自己赤裸着被一群人“参观”,她不禁羞愤难当……

现象

有多少隐私有意无意间暴露

无独有偶,乳腺癌患者杨女士在另一家医院也遭遇了类似的尴尬。

为防止癌细胞扩散,杨女士的左乳房被切掉了。这次,她来医院复查。主治医生摸了摸伤疤后,又让旁边的两个实习医生分别摸一遍。

杨女士觉得很不舒服,她说,被切除作为女性特征的乳房已经够痛苦的了,还要当着不相干的人“展示”乳房切除后的伤疤,实在是一件难堪的事。

其实,暴露患者隐私的现象不仅于此。

记者在重庆部分医院走访后发现,除了一些三甲医院有专门人员发放化验报告以外,其他一些规模较小的医院,特别是县级及以下医院,化验单一般就放在窗口或办公桌上,病人被告知规定时间内自行领取。而病人领取时,都是一叠拿在手上慢慢翻查,对别人的病情也就一目了然了。

医院的门诊室也是最容易泄露隐私的场所之一,在医生对病人详细问诊的时候,旁边的其他候诊患者及其家属,也把就诊病人的病情听了个明明白白。记者走访发现,除了一些大型医院有导诊护士外,其他规模较小的医院都是病人自己排队,他们簇拥在诊室内,对别人的病情也就有意无意地听了个底朝天。

有的健康隐私泄露则发生在医院外。

“我的体检结果,怎么能随便让人看到呢!”被查出了乙肝的瞿胜祥窝了一肚子火,“现在好了,大家都像躲避瘟疫一样防着我!”近日,某公司员工体检报告被领回后,分发到各个部门自己领取。结果,瞿胜祥体检报告上乙肝表面抗原一项的“+”,让大家都心知肚明了。

医院

都要征得同意,医学实习难以开展

患者的隐私权问题,医院是否有意识?

市中医骨科医院某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院对于患者隐私是积极努力保护的,实习生观摩手术也要分手术的性质。像一些妇科类手术,如人流、乳腺切除手术,是需要向患者告知手术过程中实习生、进修生的存在,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如果是其他一些不太涉及患者私密部位的手术,一般没有征询患者的意见。

“如果都要事先征得患者的同意,那实习多半无法开展。”作为教学医院的某三甲医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医学实习生必须通过对患者的观察、触摸等才能积累起更多直接的实践经验,为以后进入临床工作做好准备。“因此,教学医院的医生有义务带着医学生或者进修生做临床诊疗工作。但是,如果你去问患者是否同意实习生来操作,多半患者不会同意。”

他表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患者会对医生安排实习生操作表示默许,但是,如果知道为自己操作的是实习生,患者会有更多担心。

据分析,在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保证医学实习生的实习之间存在矛盾,医院往往觉得两难,所以一般都按照惯例“沉默就是同意”。

面对越来越多的患者主张自己的隐私权,实习生、进修生怎么想?一位正在实习的医科大学生感到很无奈:“都不让看、都不让摸,那我们实习干嘛呢?怎么保证以后有过硬的技术给病人看病?”他表示,如果不跟老师一起查房、一起处置、一起诊断,就无法帮老师写病历资料,也无法达到实习的目的。

一位行医多年的医生对患者排斥医学实习生的现象表示不理解:“上世纪90年代以前,患者很支持医学实习生的,即使打针没扎准还会鼓励他们。而现在医患关系大不如前,还不说对实习生,就是医生,患者稍有不满意,就动辄发脾气。”

律师

法律法规对患者隐私予以特别保护

记者查阅的相关法规显示,医院是有义务保护患者隐私权的。

2009年1月1日,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在安排和指导医学生参与临床实践之前,带教老师和指导医师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廖正远律师表示,患者就医过程中因诊断、治疗需要,会向医务人员提供大量的个人信息,如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生活史及婚姻家庭状况等,以及接受检查治疗时可能会暴露身体隐私部位,包括某些疾病(如性病、艾滋病)的诊断等。“这些都属于患者个人隐私,未经患者明示同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

廖律师表示,7月1日刚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对患者权利也予以特别保护,包括化验单等病历资料均不得泄露、公开,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先生是最近才回国的“海归”。他介绍,国外在保护患者隐私方面做得比较到位。当患者入院时,就会立刻向其告知本院为教学医院,以及见习教学对患者的相应要求。“如果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则可以进行见习教学,如果不同意则不得进行或建议患者转院。”

“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非概括性的,医院要在诊疗的不同阶段分别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于是否接受见习教学,患者或家属享有充分的选择权。”陈先生建议,国内医院也需要就实习事宜和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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