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院病历排序是怎样
导读:
在医院就诊的一般都会有一个病历,会被保存在医院中,很多时候患者想要复印病历时需要符合相关规定才可以,那么在出院是病历应该怎么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排列然后保存呢?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出院病历排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1、病历首页。
2、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3、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
4、专科病历。
5、病程记录。
6、特殊诊疗记录单(包括术前小结、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特殊治疗记录、科研统计表等)。
7、会诊申请单。
8、责任制护理病历。
9、临床护理记录单(顺序)。
10、特殊检查报告单。
11、检验报告单。
12、医嘱单(顺序)。
13、体温单(顺序)。
14、住院病历质量评定表。
15、以前住院病历。
16、死亡病人的门诊病历。
按上述顺序排列后,应复查每页一般项目是否填全;遗漏的应补填。再依次在每页用纸(包括首页)的右上角编号,并用红墨水笔将总页数填写在病历首页的左上角处。经上级医师审核签名后送病案室存档。
1、住院病历由实习医师、试用期住院医师或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书写。
2、对新入院患者必须写一份住院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住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月经史、婚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病历小结、鉴别诊断、诊断及治疗等,医师签全名。
3、住院病历应尽可能于次晨上级医师查房前完成,最迟须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症、危重病人可先书写详细的病程记录,待病情允许时再完成住院病历。须行紧急手术者,术前应写详细的病程记录,术后再补写住院病历。接收大批病人或伤员时,住院病历完成时间可由科主任酌情规定。
4、实习医师书写住院病历前的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应在住院医师指导下进行。
5、住院病历必须由5年以上上级医师及时审阅,做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修改住院病历应用红墨水。修改后,修改者用红墨水签名。被修改六处以上者应重新抄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上述两者是有差异的,差异在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多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其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来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而中国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并没有确定可以复印的其他病历资料,也就是说其他病历资料是不可以复印的。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出院病历排序是怎样的法律知识。通过以上内容大家可以了解,出院病历的排列主要根据病历首页、出院记录或者死亡记录以及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住院病历或入院记录等顺序进行排列。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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