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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规范是怎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4-11 13:03:19 人浏览

导读:

大家去医院就诊的时候,都会需要携带病历本,接诊医生会在病历本上记录相关信息,这对于病人和医生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都以为病历是医生随意书写的,实际上,病历在书写的时候也是有一定规范的,医生要按照规定来写,那么病历书写规范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家去医院就诊的时候,都会需要携带病历本,接诊医生会在病历本上记录相关信息,这对于病人和医生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很多人都以为病历是医生随意书写的,实际上,病历在书写的时候也是有一定规范的,医生要按照规定来写,那么病历书写规范是怎样?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病历书写规范是怎样

  1、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3、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4、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5、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6、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7、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8、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9、 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二、病历真实性怎么认定

  病历等医疗文书在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前,首先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当庭质证,通过质证来确定病历的真实性。质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首先,应当对病历的形式和格式进行质证。病历书写应当符合卫生部发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包括病历的完整性、书写错误的修正方法、上级医师的审批方法、医师签字等。《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6条规定,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其次,应当对病历中的内容进行质证。注意病历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演变的规律。

  最后,将病历与其他证据资料进行印证。病历作为关键证据固然重要,当不是惟一证据,在诉讼中可能还存在其他证据,因此,法庭质证和法官审核认定时,一定要注意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三、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第四条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第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病历书写规范是怎样等知识,由此可见,门诊病历和急诊病历在书写的时候有一些不同之处,总的来说,病历需要写明患者的身份、就诊时间、主诉病史以及各类检查结果等等,并按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管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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