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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真实义务具有的特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2:07:11 人浏览

导读:

辩护律师的角色极具冲突性和争议性,角色的冲突带来义务的冲突。从律师双重义务的鉴别中解释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尚难以使人...

  律师是直接接触需要辩护代理的人,在接受辩护代理之后,那么其主要的真实义务是怎么样得到相应的一个体现,具有着一些怎么样的要求与及形式的呢?按照现实中的体现,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探讨。

  辩护律师的角色极具冲突性和争议性,角色的冲突带来义务的冲突。从律师双重义务的鉴别中解释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尚难以使人们对其有清晰的认识。诚如上文所述,刑事司法的基本使命是发现真实。刑事诉讼中,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都负有真实的义务。一个事物的特质就是该事物与他事物相比的不同之处。把律师的真实义务和法官、检察官、警察的真实义务加以区别,找出律师真实义务的特质,有利于人们对律师真实义务的科学认识。

  1.律师的真实义务具有片面性。

  法官是纠纷的裁判者,其在诉讼中无独立的利益,独立、中立是作为裁判者基本的品质要求。法官在诉讼中追求的真实是客观的真实,必须兼顾不利于和有利于被告人的所有事实。警察、检察官虽然承担控诉职能,有追诉犯罪的职业倾向,但由于其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不能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那样片面地追求胜诉,只注重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警察、检察官在证据的收集上有客观义务。理论界对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有较多的研究。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为了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检察官不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而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进行活动。“检察官的客观义务,指的是检察院负有义务,应当不偏祖,公正地采取行动,特别是要全面地侦查事实真相,检察院不得单纯谋求证明被告人有罪。”警察同样行使的是国家公权力,由于警检一体化或检察官对警察的法律监督,警察在证据的收集上同样负有客观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该规定就是公、检、法人员负有客观义务的集中体现。

  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对被告人负有忠诚义务。律师职业伦理的核心内容是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即所谓“党派性忠诚原则”(the principle of partisanship)。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党派式的忠诚,决定了其真实义务只能是在有利于委托人范围内的片面的有限的真实。“从辩护人的地位、任务来看,辩护人不像检察官那样承担完全的真实义务(客观义务)。在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利益上不产生矛盾的限度内,负担真实责任。换句话说,辩护人以维护嫌疑人、被告人的正当利益为任务,在这个限度内为发现真实而协助。”律师是否有帮助审判机关甚至是控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律师尽管负有真实的义务,但是律师的真实义务不同于控诉方、审判方的真实义务,控诉方、审判方的真实义务是客观真实义务,律师的真实义务是片面的有限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只注重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对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可以置之不理。

  2.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同时具有权利的属性。

  和警察、检察官、法官的客观真实义务相比,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不仅仅是义务,还有权利的属性。刑事诉讼中,由于公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证明案件事实主要是公诉人的义务。被告人、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不是义务而是权利。对于不利于被告的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有权利加以隐瞒;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案件事实,被告人有权利加以证明;在自己举证能力有限时,有权利申请警察、检察官、法官运用国家权力加以收集。隐瞒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同时积极地向法庭提交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证据,不仅仅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同时还是辩护律师对被告人的义务。就辩护律师与侦查、公诉、审判机关的关系而言,是权利;就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关系而言,是义务,是职责。辩护律师不得放弃其针对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所享有的,在证据方面维护被告人利益的权利。

  3.辩护律师的真实义务具有消极性。[page]

  刑事诉讼中,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公诉方必须举证超出合理怀疑的范围,方可达到给被告人定罪的目的。公诉方必须积极地承担起举证责任。被告人具有无罪推定权、反对自我归罪权、沉默权等。被告方无须举证证明自己的清白无辜。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决定了被告人的真实义务具有消极性。尤其是在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被告人不但不会积极主动地追求真实,相反还有权利合法地隐瞒事实。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代理人,必然承受了被告人对不利事实的消极抵抗的权利。在对抗制诉讼模式下,控诉方承担积极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只能是消极的真实义务。法律对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也多是要求辩护律师消极地“不作为”。律师不得伪造、毁灭、隐匿证据,教唆他人伪造证据,也不得向法庭提交明知是虚假的证据,对有合理理由相信是虚假的证据,也不应该提交法庭;律师不得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辩护律师维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职责,要求其对执业中获悉的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有保密的责任。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均规定,辩护律师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我国虽无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定,但理论界多赞成赋予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特权。

  他域多确立了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特权。法国刑法规定律师不得泄露任何涉及职业秘密的事项,对于违反者,不论实际后果如何,都按既遂处理。比利时、卢森堡等国,也采取相似的立场,掌握职业秘密的人如果泄露了相关情况即构成犯罪。日本、意大利、美国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辩护律师对公诉方积极追求真实的行为可以积极地予以阻击。对公诉方提供的真实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请求违法证据排除;对于公诉方提供的真实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可以加以诘问,以动摇其可信性;“对公正的要求并不限制律师通过交叉盘问以及辩论的方式来对他明知是真实的证人证言投以怀疑的目光……律师被允许从一个已知是真的事实推导出一个明知是虚假的结论……辩护律师可以在刑事案件中提出虚假的结论或辩论。”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以及积极地阻碍控诉方发现事实真相的权利,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消极性的极至。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消极性,可能使有罪者逍遥法外,但更加保护了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辩护律师积极地隐瞒事实甚至积极地阻碍控诉方真实的发现,维护了正当程序,避免了冤及无辜,具有正当合理性。

  4.辩护律师追求的真实是程序保障下的法律真实。

  刑事诉讼中的真实是法律真实,是在正当程序保障下的真实。固然控诉方、辩护方、审判方都必须在程序规制下进行诉讼活动,三方追求的都是法律真实,但和控诉方、审判方相比,辩护律师眼中的真实更是程序保障下的法律真实。刑事诉讼中繁琐、精致的程序,其精神在于约束国家追诉权,保护受刑事追究者的人权。以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主要职责的辩护律师,更加看重保护人权的正当程序。尽管控诉方提供的证据是客观真实的,但由于证据收集过程侵害了被告人的权利,辩护律师不但有权利请求排除,对委托人来说,更加有职责请求予以排除;原审判决尽管查明的事实清楚,但由于审判程序侵害了被告人的权利,辩护律师有职责依被告人委托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现代刑事辩护的一个新的类型,程序性辩护,即是辩护人就警察、检察官、法官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所作的辩护。程序性辩护作为“最好的辩护”,“以攻代守”,将侦查官员和控诉官员置于被控告和受审判的诉讼地位,使得他们所实施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特别是侵犯被告人宪法性权利的行为处于不得不接受审查和裁判的位置。程序性辩护作为辩护律师的一个利刃,不是从实体上就被告人有无犯罪、罪刑轻重进行辩护,而是直接就侦控方、审判方的程序违法,请求证据排除或撤销原审判决等程序性制裁,追求的是程序保障下的法律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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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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