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导读:
刑事案件一般分为是哪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侦查,侦查阶段是司法实践中积压的原则,大家也很关心这个问题。那么什么是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侦查阶段家属能否会见?侦查终结的程序是什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1、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2、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你们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他,与他面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3、若要办理会见,要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以及委托人与嫌疑人的关系证明。
1、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经过侦查,对案件的事实和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经审查认为符合侦查终结的全部要件和要求的,提出侦查终结的意见。
2、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人员侦查终结时,应当制作侦查终结报告。侦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案由,案件来源以及立案时间;
(2)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3)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及羁押场所;
(4)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及犯罪嫌疑人态度和表现等;
(5)结论和处理意见。
3、作出侦查终结决定。侦查人员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后,还应根据处理意见制作起诉意见书、不起诉意见书或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出起诉或不起诉意见的,报检察长批准;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报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什么是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等相关法律知识。一般来说,非羁押侦查往往意味着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一年,满一年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自动解除。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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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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