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诉讼代理人有哪些
导读: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可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那么法定诉讼代理人有哪些?法定诉讼代理与委托诉讼代理的比较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具体内容,供您阅读参考。
一、法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可见,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亦即监护人的范围。
1、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2、根据《民法通则》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法定诉讼代理与委托诉讼代理的比较
(一)相同点
1、两者的代理权或代表权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的,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2、两者都以被其所代理或代表的当事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
3、两者行为的后果均归属于被代理或被代表的当事人,而不由代理人或代表人承担。
(二)不同点
1、产生的基础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亲权和监护权;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产生于职务上的职权与职责。
2、代理或代表的对象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代理的对象是自然人;法定代表人代表的对象是法人。
3、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同。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限于在诉讼过程中履行代理职责,而且还须以被代理人在此期间无诉讼行为能力为前提;法定代表人始终代表法人履行职责,不管是否发生诉讼。
4、法定诉讼代理人不能被其所代理的当事人更换;法定代表人可以被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更换。
5、法定诉讼代理人与其所代理的自然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存在着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不是两个独立的主体,他们之间不存在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法人是拟制的,其权利能力必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来体现。
上文的内容为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出来法定诉讼代理人有哪些和法定诉讼代理与委托诉讼代理的比较的相关内容。由于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所以,当他在诉讼进行中若死亡或因故不能行使诉讼代理权.而又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继续诉讼时,人民法院只能中止诉讼,而不能终结诉讼。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责任编辑:王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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