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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9-15 06:37:16 人浏览

导读:

为了给犯罪嫌疑人实施人身自由的限制,通常会涉及到逮捕,属于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哪些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逮捕属于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自由的限制。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哪些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哪些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的执行程序有哪些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执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的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程序是: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

  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

  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哪些情况下应当予以逮捕相关法律知识,由此可知,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况包括了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或是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等。如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发布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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